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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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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當我們收到傷害或者是威脅的時候,我們可以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以下分享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

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1

一、恐嚇威脅罪構成要件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對他人的安全產生危險的犯罪行爲。臺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爲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爲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爲限。

行爲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爲已足,不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爲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爲行爲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爲足以造成危害。

恐嚇行爲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爲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爲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並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4、行爲人的恐嚇行爲,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爲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爲事實。

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

二、恐嚇威脅罪如何處罰

1、情節較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2、情節惡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2

恐嚇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偵查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報復的。

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 第2張

恐嚇罪判斷情節嚴重應考慮哪些因素?

1.行爲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對社會心理危害的程度也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確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取公開或有組織的方式。

2.行爲的直接有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的結果是行爲直接損害社會;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等。是決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當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時,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麻煩活動當然比晚上在野外的危害更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說明了行爲人的主觀惡意的大小,決定了行爲人改造的難度,也是確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3

不堪前任惡意騷擾,報警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包某(女)與被洪某(男)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某,導致包某頭皮裂傷和血腫。包某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洪某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

包某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隨後,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威脅包某與其和好繼續交往,其間發送的消息達300餘條。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爲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我國反家暴法不僅預防和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爲,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威脅恐嚇罪立案條件 第3張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管轄法院: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請求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出時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溫律說法:

人身保護令不止保護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行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個“法律保護傘”,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

如果相關人員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爲,已經觸碰司法底線,法院則會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進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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