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威脅犯法嗎,對於違法的事情其實有很多種,遵守法律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做到的事情,遇到不能解決的事情也可以通過法律進行解決,以下了解聊天記錄威脅犯法嗎。
違法。
發送威脅消息也屬於發送恐嚇信息的一種,涉嫌違法犯罪行爲。可以作爲報警的依據,也可以明確的告訴他已經報警,如果繼續有威脅恐嚇的行爲,將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發威脅短信構成犯罪嗎
發威脅短信不一定構成犯罪,要看具體的情節。
如果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給他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的,將構成尋釁滋事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節輕微,則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曝光他人聊天記錄可能觸犯隱私權、名譽權
在此類網絡曝光聊天記錄的相關事件中,往往會看到被曝光的一方提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那麼,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呢?簡單來說,隱私權的客體是指一個人不願爲他人知曉或不宜公開的祕密,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公衆對這個人的社會評價。侵害隱私權的方式常見的是未經他人的同意或授權而披露、傳述、散佈、竊取他人的個人隱祕事項,而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常見的是侮辱和誹謗。
一、侵犯隱私權的認定
公開他人的聊天記錄到網絡上是否會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具體還需要看看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否涉及他人的個人隱私,一般情況下,聊天記錄屬於個人隱私範圍,公開可能侵犯隱私權。但當個人隱私與他人權利、社會公共利益甚至法律規定產生衝突時,就很可能不再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或其權利受到一定限制。隱私權的認定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1、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否涉及隱私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如果想要主張對方侵犯隱私權,則要證明對方所公開的聊天記錄中有涉及到被侵權人的隱私。
2、聊天記錄公開的途徑
一般公開途徑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向特定的人公開內容
只向特定的人公開聊天記錄的內容,由於並沒有被更多人或者公衆所知曉,其所產生的影響力範圍有限,因此不能夠被認定爲是侵犯隱私的行爲。
(2)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內容
如果是通過網絡平臺,在微博、朋友圈這種能爲較多不特定人所知曉的渠道進行公開,則更容易被認定爲是侵犯隱私的行爲。
3、公開的目的
公開的目的.也會影響到法院最終的判斷,如果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且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其個人隱私就與法律規定產生了衝突。
二、侵犯名譽權的認定
公民的名譽,是社會對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會評價。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通過微信朋友圈,多次發佈與他人的私密聊天記錄,並使用極具侮辱性的語言,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損害。
反映的問題若屬實,不認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之規定,撰寫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溫律說法:
通過網絡曝光他人的聊天記錄是否構成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區分的關鍵在於公開宣揚的內容,如果曝光的聊天內容屬實,且曝光聊天記錄的行爲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發生,則可能會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內容不屬實,存在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可能會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一、網絡曝光聊天記錄是否構成侵權
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看其聊天內容是否屬於與大衆無關的私人事務。其次要看公開者的主觀心態,其對公開行爲是否具有故意的心態或者具有重大的過失。如果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麼該公開行爲就會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嫌疑。
但僅僅具備上述的侵權要素,尚不足以認定侵權。由於一般是使用網名聊天,故其是否構成對聊天者本人的侵權,還要看是否有部分受衆知曉聊天網名與實際用戶間的對應關係。如果沒有的話,要認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隱私權,實際上是有困難的。
因此,對於公開自己聊天記錄侵權與否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要根據聊天的內容,公開者的心態以及網名與真實姓名之間的相聯關係,綜合加以認定。
二、網絡侵權司法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衆的利益。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爲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衆開放的局域網絡。
第三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衆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爲。
如果是曝光之後對自己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就構成侵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