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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制度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6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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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籍管理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1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範圍,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爲年滿6週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爲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範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佈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佈情況將本轄區範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覈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爲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爲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戶口簿及複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複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爲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覈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覈、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覈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 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爲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覈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並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爲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爲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覈、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爲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爲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覈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爲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週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爲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週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週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2

一、明確學籍管理責任

1、幼兒園的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爲幼兒園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信息的登記,每一學期要做好幼兒花名冊記載等。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幼兒學籍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簡章”,積極動員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區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採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或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

4、幼兒入園前須進行體格檢查,由方鬆街道出具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5、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

三、做好畢業學生統計工作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根據區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學,做好發放告家長書。並將資料交檔案室。

3、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等。

四、落實學籍管理

1、關於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托幼辦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爲嚴格學籍管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末認真填寫幼兒變動情況登記表,並上報園長室。

2、關於幼兒休學: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後,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2)連續休息超過一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方鬆街道重新體檢,並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3)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超過三個月,取消其在園學籍,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學籍管理制度3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並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採用抽籤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籤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採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後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並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後,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4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貫徹執行中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爲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適應高一級學校招生考試和高中畢業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後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實現學生學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據省、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文件精神,對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級新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繳費註冊和辦理其它手續,舊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或遲交或免書雜費,由班主任瞭解情況,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

開學初班主任收齊學生交費憑證,制好表格交總務處在相應欄目內填上“已註冊”字樣,該學生才取得相應學號,並取得學籍。

二、學籍的管理

1、學生學籍設立專櫃,信息化管理

學生學籍、各種表冊,入學後及時辦理齊備,學生檔案裝訂成冊,擺放整齊,設立專櫃且把有關內容輸入電腦,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學生檔案的填寫

新生入學後,學校根據註冊人數及時建立學籍,按市教育局的規定編寫學籍號,規範填寫,蓋全公章。舊生應根據註冊等情況進行期審。學生檔案中每學期末評語、成績等有關內容由班主任如實填寫,評語要工整,寫好等級操行評語,且在規定的地方簽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負責。

3、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的辦理

學生的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休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校長同意簽字後,教導處發給休學證,即可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因休學必須有家長的申請或有關證明。每次休學期限爲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經學校覈實同意後可以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第二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學籍。

學生的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不願繼續學習者,可以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導處、校長批准後辦理離校手續,即行退學。受飭令退學處分者,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學生的轉學:學生因家長調動或其它正當的理由,可以轉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瞭解情況並同意,校長審覈加意見後辦理離校手續,教導處發給轉學證。

要求轉入的學生,經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瞭解情況,校長審批同意,轉出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轉入。

4、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

每月對學生人數和變動情況做好及時的統計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導處報表項目嚴肅認真填寫後交檔案室。

三、學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學生畢業後原取得的學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舊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困難生除外),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出學校的或被飭令退學處分者也被取消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佈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並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爲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脫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爲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週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後,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註冊,即爲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週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覈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覈包括操行考覈和學業考覈。

第十二條操行考覈。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爲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採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脫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覈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覈成績分爲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覈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覈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託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並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覈。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覈。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覈。考覈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覈,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覈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覈分爲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採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覈爲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爲主,佔60%~70%;平時成績佔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佔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覈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覈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准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覈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爲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採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覈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覈成績評定後,填入統一印製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後連同已批閱的期末試卷一併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覈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閱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並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覈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准後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後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十九條考覈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准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脫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爲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覈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後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爲: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後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覈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覈。學生考覈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註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准後重修。

重修分爲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儘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後,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後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爲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覈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准,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幹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幹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覈成績記載,並註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覈,考覈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後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覈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覈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註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週提出。

學籍管理制度6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爲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範、公開、公正,便於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爲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爲班主任考覈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併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後,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後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覈批准後,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准。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於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覈、校長批准,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於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後,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後由分管校長審覈後報請校長批准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於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爲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籍管理制度7

一、建立學籍檔案

(一)學籍檔案建立。所有學籍,實名管理。初中一年級對新生學籍數據(含相片)進行全面更新。打印學籍表由家長簽名確認。從區外轉入的學生必須進行信息採集,家長或學生填寫《順德教育系統在校生數據採集表》,學校根據《採集表》內容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二)學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間,學生學籍信息有變更時,家長提供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籍信息更改時,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修改。學生學籍信息更改須由校長授權,學校學籍管理員操作完成。

二、學籍異動管理

(一)嚴格執行就近入學。對適齡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等爲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二)嚴格控制班額。在招生計劃範圍內校長有權接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區教育局統一設置),學籍管理系統將自動拒絕辦理轉學申請,轉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三)規範辦理時限。

初一初二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週至新學期開始後兩週內辦理,學期中段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初三申請轉學必須在上學期完成,下學期不接受轉學申請。

(四)轉學辦理程序。轉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在班額未滿的前提下,對戶籍遷入我校招生轄區及在我校招生轄區內符合政策性照顧藉讀生條件的學生,優先辦理轉學。不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1、區內轉學。(1)家長到學生現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2)現就讀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向轉入學校發出申請。(3)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審覈通過。

2、區外轉入。(1)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就近入學原則向學校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2)學校對具有順德戶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顧藉讀條件的,在招生計劃範圍內應無條件接收。招生計劃已滿,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3)家長來學校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教務處審覈蓋章並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覈程序。(4)家長憑《申請表》回原學校及原學校所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辦理轉出學籍手續。(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蓋章。

3、向區外轉學。(1)家長到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校審覈蓋章。(2)家長攜帶表格向區外接收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依照當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3)最後憑當地接收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申請表》回我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我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覈程序。

(五)休學辦理程序。學生在學期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期的,由家長憑縣(區)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覈同意後,備案相關材料,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更改學生信息。同時,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學生休學以一年爲限;到期不能復學的,應申請延期,辦理續休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六)復學及退學辦理程序。學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於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七)自動放棄學籍情況。不明去向或已轉學離校一週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予以註銷。

三、畢業證書驗發

區實行學籍管理實名制驗發初中畢業證書工作。學校審覈初三學生畢業資格,將畢業學生名冊上報區教育局,經審覈後,驗發廣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區教育局審覈時,將嚴格按照區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名覈實畢業學生名冊。未按正常程序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的畢業生將不予畢業審批。

學籍管理制度8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裏,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後,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覈,條例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准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註明是借讀,並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覈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覈,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後,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爲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覈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覈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准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爲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於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並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採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並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並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覈。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覈、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佈。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衆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爲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9

一、 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於學校服務範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週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週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後,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爲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並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覈實無誤後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週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爲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覈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覈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複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後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爲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准其復學,並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爲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爲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爲縣(區)代碼,遷安爲“26”;第五、六位爲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後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爲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小學爲“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爲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註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爲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爲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制度(二):電子學籍管理相關制度

水溝鎮中心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件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爲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後,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係、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覈後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覈後自動生效。

轉 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覈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爲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覈後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爲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覈後自動生效。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覈後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

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覈後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裏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後,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並補照後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爲畢業、重新分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後,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後,縣區級管理員纔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

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併。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併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覈後自動生效,被合併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爲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週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覈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覈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學籍管理制度10

1. 新生入學前必須按規定做好體檢,並將體檢卡交保健老師處存放。

2. 新生入園需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

3. 新生入園前需要向衛生老師提供預防接種的相關記錄,並登記。

4. 根據新生填寫的幼兒情況登記表,各班教師將本班幼兒的情況進行彙總,並編制好班級幼兒花名冊,並根據情況及時修整。(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

5. 編制幼兒點名冊,)及時做好幼兒出缺席統計,對不來園的幼兒及時家訪。

6. 對不繳納管理費的幼兒,將取消幼兒學籍。

7. 對中途轉學、退學的幼兒需登記備案。班級老師根據證明負責陪同家長一起做好各種轉學、退學手續。(幼兒物品的發放、結帳等)

8. 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

9. 對幼兒獲獎證書進行復印留存,並專門造冊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11

爲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爲六週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於六週歲。

學生入學後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覈批准後,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12

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爲了號召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加強學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格控制輟學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幾點規定:

一、學籍

在校學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審計時認可的爲準,具有本校的學籍的學生纔有領取畢業證書的資格,其餘在校學生一律爲借讀生,不予發放畢業證書。

二、轉入

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家長工作調動行政介紹信、部隊轉業復員證明式家庭戶口遷移證;

②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

③戶口屬於我校範圍內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證明;

⑤學生必須向我校交驗全部轉學材料,包括學生檔案、各門會考成績報告等。

對於不符合轉學的學生一概不收。

三、轉出

對於確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住地變更或因特殊情況,需投靠外地親屬的學生,由本人家長(或監護人)申請,交驗轉入學校蓋章的轉學聯繫表,經我校政教處主任在轉學聯繫表上註明蓋章,再開具轉學證。

四、休學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轉長時間治療,需本人申請、家長同意、班主任簽字,附上醫院的收款發票,交政教處批准,上級市教委批覆,可以休學,併發給休學證書,休學一次爲一年。

五、復學

學生休學一年期滿後,方可於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週內,提出復學申請,經政教處審查批准,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堅持正常學業。才能復學。

六、退學

義務教育期間,無極其特殊原因,未經批准,不允許退學。學生因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學年無故曠課累計七十二節作退學或自動退學處理。

凡退學學生,註銷學號,不再恢復學籍,受處分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退學證明,不發其他證書。

七、留級

學生補考後,仍有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級。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學校批准,一個學生在一個學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初、高中畢業年級不予留級。

學籍管理制度13

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學籍管理制度。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週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准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4、堅決杜絕輟學現象,對因學習成績、家庭困難等情況輟學者,要依法做好學生及家長的工作並給予照,勸其必須復學,若出現一例輟學學生,教師和中心校長向聯校寫出書面彙報,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因體罰學生造成輟學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週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週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學籍管理制度14

學分制的出現既是一項新的教學管理管理制度,又是高等教育發展到現在階段的產物,更是順應時代人才需求的產物。在當今的高等教育環境下,如何促進學分制在獨立學院學院進一步改革,使之充分挖掘教師與學生的潛能,具有重要意義。高等院校之所以採用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是因爲學分制適應了新的經濟體制、經濟形勢及科技、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多規格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學分制實施過程中,由於教學管理特別是學籍管理的滯後性,使得學分制的實施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那麼如何進行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的改革,使得學分制的實施真正有效並在實際運作當中得到充分的體現,這就必然引起我們的進一步思考和深人研究。

1學分制背景下現階段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1學籍管理保障機制尚不完善

學分制的改革是整個教學管理系統參與的改革,實施學分制學籍管理的關鍵是教學管理人員。近年來,由於連年擴招,很多獨立學院的教學管理人員沒有得到相應的增加,大部分教學管理人員疲於應付常規庶務工作,無法花較多的精力去更好的進行學籍管理,這就導致有些有些獨立學院學籍管理人員配備相對較少,工作量大。

1.2傳統管理模式陳舊

由於實施學分制,教學管理的複雜程度大大提高。學分制下的重修、緩修、再修、超前選修、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與雙學士學位等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給教學管理工作帶來不同程度的複雜性,從而使教學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某些混亂的狀況,同時增加了教學管理人員的工作量。而教學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沒有及時提高,教學管理的經驗又不足,而無法適應教學改革及發展的需要。

1.3對學籍管理缺乏認識

在重視程度上,獨立學院領導層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度是不足的,對學籍管理的對待態度不夠科學,將學籍管理工作歸類爲簡單的庶務工作,缺乏對學籍管理的詳細研究,只是將其作爲一項簡單的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將傳統的手工管理模式沿用至現在。有的獨立學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當面對教學質量評估時才抓一下,隨着質量檢查的結束,管理力度又會恢復從前,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很少考慮長久的發展與改革。對學籍管理崗位的界定也是比較模糊,只是崗位頻繁變動,甚至成爲引進人才的家屬安置地。

1.4學生自我管理缺位

由於學分制管理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年級和班級的概念,使得在學校管理層面應重新審視其管理對象,由傳統的班級羣體管理逐步變爲對學生的個體管理。然而當下獨立學院普遍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輕服務,將學生作爲接受教育和管理的對象,而對學生自我管理的引導不夠。從學生個人層面來看,獨立學院在對其培養過程中,培養目標並不清晰,很長時間不能給學生一個明確的學習目的和未來就業發展的方向,特別是在進入高校後,高等教育相對高中緊張、教師家長高度管制的學習方式不同,靈活、鬆散、開放的學習方式使得原本自律能力欠佳,學習動力不足的獨立學院學生一直處於被動學習狀態,恰恰因爲對自我管理能力的缺乏,導致學生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當部分學生在面對退學或者肄業時,纔對一些相關規定有了解。

2學分制改革後高職院校學籍管理創新思路

2.1開始預警

首先,對於入學的新生應做好充分的宣傳普及工作,使學生擁有自我管理概念。著名的教育家葉聖陶先生認爲“教是爲了不教”,學校管理者應樹立服務意識,把學生作爲學生管理工作的主體,並應重視學生的自主能動性以及自我管理意識。其次,學校應及時建立健全對於入學新生的預警制度,以此激發學生自我管理意識。對於入學新生,開展學籍處理規章制度講座組織新生參加學習,以此使新生了解明確畢業所要求達到的條件;再者,還應充分應用案例教學法,請“警醒者”來現身說法,用現實的實例告訴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並提醒學生應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爲;最後,通過印製警示備忘錄,將應屆畢業生中因學業原因退學降級休學的學生以及導致這些後果的主要成因收錄於其中,並對入學新生進行通報。

2.2過程預警

首先,遵循自我管理規律結合學生自身情況,從學生成長層面出發,使其學會自我預警,引導學生在各個階段可以自覺制訂相應的自我計劃,對將來有明確的籌劃,對自身的發展方向有清晰的認識,對自身的成長有清楚的定位。同時,培育學生定期記錄自我學習、生存環境的習慣,使學生清楚地認識自我,在一個階段的學習生存狀態,爲學生進一步對自身的監督、反省提供參考,通過上述方法讓學生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彌補自身的不足。其次,在高校管理層面,樹立全過程預警準則,監督學生是否充分發揮自我作用。學期初,由教務部彙總不及格課程並報送相關二級學院,相關二級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學生本人及其家長進行預警通報,讓學生本人在瞭解其目前學習狀態的同時也使得其家長能及時瞭解學生學習成績的異動情況,並相互配合及時瞭解學生思想狀況,加強教育,讓學生與家庭形成有機合力,避免學生學業出現異常。

2.3結果預警

首先,應營造積極的校園文化氛圍,學生的自身成長目的與學校的人才教育目的相契合。獨立學院學生的自主管理對學校的教學管理來說可謂是重中之重,全體教職工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全體教職工應樹立全人教育的意識,而不是停頓在喊口號上,要真正的行動起來,通過營造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來爲獨立學院學生實習自我管理提供一個重要保障。在加強自我管理能力時,必須以校園文化的渲染爲依託,在創建以良好教風和學風爲根本的校園主題文化時,把培育學生自我管理能力納入到校園文化的一部分。二級學院可以建立學習實踐協會,引導學生自覺加入到自我管理的行列。以演講、辯論、講座、比賽等方式,在藉助校園廣播、校園電臺、校園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礎上,通過微博、公衆號等新媒體途徑倡導學生自我管理,營造學生自我認識、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圍。最後通過評優秀樹典型,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在學生羣體中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風氣,通過構建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共同理想與信念,進一步完善對校園文化的營造,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最終通過這一合力來促進學生的自我管理。

3學分制背景下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

3.1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學籍管理隊伍

面對學分制的實施,學籍管理隊伍在其建設和運行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首先,作爲學籍管理任務的主體執行者,學籍管理隊伍擔負着重要的責任,因而要擺正其主體位置和發揚其主體作用是至關重要的。除了尊重、關心、鼓勵他們以外,還應當通過集中培訓等方式,開發和應用其潛能。其次,通過思想觀念的轉變,促進學籍管理新理念的形成。思想觀念形成的進程實質上是主體意識形成的進程。因此,應當讓樹立以教學爲中心,學籍管理爲育人效勞的責任和意識。另外,組織展開學籍管理研究活動。學籍管理是一種操作性很強的技術性任務,同時也是一種應用研究性的任務。通過實際的研究去提高技術操作水平,因此作爲學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實際,發明性的展開實驗和研究。

3.2實行學籍的二級管理

實行學分制之後,信息的交流與反饋就

顯得十分重要,特別是在彈性學制的實施,將會給學籍管理帶來某種程度的衝擊。教務部門等一級學籍管理部門已經之後,再次需要充分發揮各二級學院在學籍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各二級學院的主動性,一方面能夠結合本學院培養目標從學生的實際出發,並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市場需求,擬訂學習方向和計劃,促使學生主動地去學習,有利於寬口徑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由於選修課程設置的增多以及不同的學生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選課的數量增加,使得傳統的教學管理模式不再與之相適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教學管理工作上的混亂。因此只有在一級學籍管理與二級學籍管理相互配合的保障下,理順各種關係,完善學生學籍的管理,才能使學分制下的各項工作落實到較爲理想的狀態。

3.3建立信息化的學籍管理支持系統

該系統的設計概念是利用一套登錄、統計分析、資源共享和學生信息數據軟件在計算機上,與學校的二級學院、檔案室相互銜接室。爲師生多方位提供計算機管理服務。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有其可行性、校園網的建立、信息技術的管理爲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堅實的支撐體系。

3.4加強宣傳教育學校管理內容豐富,涉及範圍廣泛,尤其是學分制實施後,發展了一些新的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教育管理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使所有的學生了解學分制度的含義、內容、特點和學校有關規定。一是組織了分管校長、二級學院院長、教務部領導和學籍管理的祕書,學習和討論學校管理規章制度,使之形成了關於原則問題的共識;二是組織學校教師的學習和討論,只有透徹地學習理解、思考,纔會把學籍管理正確地落實到學生身上;三是在學校開展廣泛的宣傳、學籍知識管理活動,力求做到全體師生都有所瞭解,且取得各部門支持。

學籍管理制度15

1.本校服務區內受完規定年限小學教育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

2.對非本服務區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在本校借讀的,憑轉學證明和檔案同意插班並註冊後即取得學籍。

3.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交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的各種獎勵或處分要及時歸檔。

4.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號。每生的統編學號編定後不作變更,直至該學段結束。各類表冊均應以統編學號爲序。

5.學生有關情況填入各類表格後,傳送到教育局。

6.學生因其它適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學校按有關程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7.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由縣級人民醫院出具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報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休學,復學時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班級別學習。

8.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批准而不上課者爲曠課;在上課後才進教室爲遲到;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爲早退。

9.每節課由負責考勤的班幹部點名登記,考勤情況每週由班長交教務處。學期結束時,把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

10.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週以內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請假一週以上由班主任、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因急事或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11.學科成績考覈期未考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入學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評爲三好學生,每學期評定一次,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13.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14.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准予畢業;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九年者,予以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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