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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9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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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並不少見,違法犯罪的人也註定會被繩之以法,如果人們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最好的方式就是採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接下來具體看看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

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1

一、合同欺詐的責任都有哪些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爲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二、遇到合同欺詐怎麼辦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通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

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爲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適用於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爲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於欺詐性的合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

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5、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後,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無論是合同的民事欺詐還是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爲,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主要介紹了合同的民事欺詐責任。根據民法和刑法的規定,在問題發生時,可以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因此,合同當事人如果遇到合同欺詐應及時補救,必要時最好請律師協助解決。

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2

合同欺詐的責任如何承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欺詐的方式簽訂合同的,受害人申請撤銷合同後,欺詐方要返還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折價賠償。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爲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 第2張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3

合同欺詐怎麼認定?

合同欺詐行爲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爲人的行爲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爲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爲使自己的行爲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爲人的行爲本質是非法的,行爲人的行爲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爲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爲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爲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爲。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爲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民法通則》頒佈至今,我國關於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於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合同欺詐的認定責任 第3張

合同欺詐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合同欺詐行爲主要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1、合同欺詐行爲的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爲,一般是指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合同欺詐行爲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1)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爲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對由於欺詐行爲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3)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2、合同欺詐行爲的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爲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爲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爲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爲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詐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3、合同欺詐行爲的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屬於民法和合同法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爲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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