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欺詐的認定,現在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對於社會上的不公平,或者是觸犯到自己的個人權利,都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所以我們要熟悉法律,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勞動合同欺詐的認定。
一、勞動法中欺詐如何定義?
勞動合同中欺詐的定義: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而合同欺詐的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
那麼,怎麼判斷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是存在欺詐行爲呢?
1 、如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資格,卻未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屬於欺詐行爲,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2 、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但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卻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在此後亦無法勝任工作,勞動者可認定爲欺詐行爲,雙方所籤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3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雖未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但在履行合同期間能夠勝任工作,且並未使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則勞動合同不宜確認無效。
二、勞動合同欺詐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其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五項、第39條第五項以及第46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是因用人單位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勞動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如果是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待遇。
大家可能會認爲只有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才存在欺詐、威脅等。實質上,合同義務是雙方的,雙方都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合同無效後將會產生對有過錯方不利的後果。而在《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不管是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有義務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不得隱瞞作假。
勞動者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與處理是怎樣的
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可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勞動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是怎樣
(一)本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
第一,兩者都產生於民事交往過程中,並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
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爲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爲;
第四,兩者都是非法佔有特定物。行爲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爲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2、看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爲。
3、看行爲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4、看行爲人在違約以後是否願意承擔違約責任。
5、考察行爲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本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關鍵在於詐騙行爲是否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
三、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涉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金額方面的具體劃分,“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