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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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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出現違約可能面臨着違約金和損失的賠償問題,如果在以後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是什麼呢?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1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有何區別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合同違約後的一種救濟手段,其區別主要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

1、概念內涵不同。

合同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給付對方當事人的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合同賠償金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爲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彌補受害人因違法違約行爲所遭受損失的金錢。

2、責任前提不同。

承擔合同違約金責任的前提,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和有關強制性法定,二是合同當事人違約行爲已實際發生,且有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有關法規對某種合同規定了強制性法定違約金時,才承擔違約金責任。反之,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承擔合同賠償金的責任前提是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法、不履行或不當履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的懲罰和補償,關鍵是違法因違約且必須已造成損失。顯然,違約金責任前提是約定和法定,不以損失擔負,賠償金責任不是約定和法定,是以違反合同履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爲擔責前提。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

3、確定時間不同。

違約金是合同訂立時約定或某類合同之法定,且未開始履行合同義務就將約定違約金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

賠償金是合同成立後,在履行中或履行後因履行義務不當給一方造成損失時,事後根據違法違約過錯,造成損失多少依法強制履行合同義務不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與損失相應的貨幣或財物補償。兩者確定責任時間有事前與事後的明顯區別。

4、責任認定不同。

違約金責任是否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有違約行爲,有違約行爲,則要承擔支付約定或法定違約金的責任,反之不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

賠償金責任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有違法(欺詐,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社會公益,違反法規)或者故意違約不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而實際造成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計可預見的損失,且要求主張合同賠償金的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的過錯和所造成的損失,提供不了確鑿證據,賠償金的主張則不予支持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2

一、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1、違約金的特點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

2、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同時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一方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從這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爲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爲補償性,其以補償爲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這就說明在遲延履行而又有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並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這屬於例外的情況。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 第2張

3、損害賠償金的特點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違約行爲;

(2)債權人受有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損害賠償金的性質

損害賠償金作爲一種民事責任,它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違約行爲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爲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

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是法律上所說的合理預見規則。

但也有少數例外情況,那就是以欺詐方式違約的情況下,欺詐違約行爲的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規定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並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總的來說,違約金、損害賠償主要都是以補償性爲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決定了二者原則上不能重疊適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在補償性上,都能使違約相對方得到全面的補償,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單獨適用,違約相對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護。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3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麼關係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二者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 第3張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麼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爲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爲限。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對於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後,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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