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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爲什麼允許非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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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爲什麼允許非婚生子,人們在現在的時代觀念的迅速更迭之下,思想越來越開放,更加不受道德的約束,所以未婚生子的行爲越來越常見,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很多,那麼國家爲什麼允許非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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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原因:

一、因爲親屬法的立法基本精神轉變。從家長本位,家本位到子女本位。一切爲了孩子,一切保護孩子。家長和家庭已經屬於過去,而子女可以參與新一輪的社會構成和生產建設,屬於現在和將來。

在家長本位和家本位下,爲了保護家長對私有財產的支配權、爲了家庭和諧,非婚生子女可能就沒有同等的權利了。所以有的國家和地區依然不保護非婚生子女。

二、法律是需要不斷權衡的,適應社會發展的,不斷完善的。問題中提到非婚生子女擁有權利可能會影響社會結構等等弊端,如果說有辦法解決這些弊端,讓社會向更好的方向發展,那變一變未嘗不可。說一件事實。不管別的國家和社會怎樣,我們國家是鼓勵更爲穩定的家庭結構,鼓勵婚生子女的出生的。雖然我們國家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但是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是不一樣的。非婚生子女戶口難上,入學難辦,政審難過,出國難出。

生父/生母對他的撫養義務和對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同。財產繼承也只能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父或生母的配偶、生父或生母的婚生子女平分繼承生父或生母除去夫妻共有財產之外的一部分財產,並承擔和你繼承財產同時接受的債務。

目前的情況是沒辦法找到更好的措施了。如果真的`直接取消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幾乎是明確告訴普羅大衆官方是不承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的。非婚生子女本身就處於社會公德倫理方面的弱勢,沒有了法律這張大旗,可能會瞬時處於極端殘酷的生存環境中。

長遠來看,以後幾代出軌婚外戀會變少非婚生子女會變少社會結構會更穩定,但是短期來看,這一批非婚生子女會迅速成爲社會不安定因素,我們這麼大的經濟體量和人口體量,偶爾出一個兩個的變態反社會犯罪人員都是大災難。

國家爲什麼允許非婚生子2

一、什麼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關係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爲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後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纔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

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關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明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後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對於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後丈夫也不認可的

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係,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爲非婚生子女。

國家爲什麼允許非婚生子

二、非婚生子女也有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力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關係,必要時可通過生母提出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加以證明。

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如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其夫願意負擔該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則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免。

國家爲什麼允許非婚生子3

非婚生子女保護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法律保護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是檢驗社會法治理念發展程度的試金石,也是完善社會法治發展的重要一環,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制度

1、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製度

所謂婚生推定製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強制規定。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係,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一定的改善,不至於機械地一味給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戶”的帽子。對於判斷婚生與否,採取出生與受胎混合主義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規定凡是在婚姻關係導存續期間出生或受胎的,均爲婚生子女。

2、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認,以相反的制度作爲反向救濟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丈夫證明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子有同居行爲或者有其它證據證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認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制度。應當對提出否認人的範圍、事由、否認期限和方式以及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規定,便於操作

國家爲什麼允許非婚生子 第2張

(二)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進行認領,以確定親子關係。而未經生父認領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認爲二人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由此可見,認領是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否有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重要依據,因此確立認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確立婚生子女的戶口申報、監護與撫養制度

1、簡化戶口申報手續

我國的非婚生子女戶口申報流程非常複雜,而且經常受到各個環節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一直到其學齡甚至成年後還未解決,造成了很多問題。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考慮,必須簡化程序和手續,如此還可以說是“享受同等權利”。

2、確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制度、撫養制度

筆者認爲,在明確保護非婚生子女時,自然要明確其監護和撫養問題。這是從“非婚生”到“婚生”轉變的應有之義。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給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條件。

此外,對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用難以落實的現狀,建議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墊付制度。即由政府撥款兒童福利機構或慈善會先行墊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再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還。確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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