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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

來源:星女圈    閱讀: 3.2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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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夫妻離婚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現象,對於撫養權也是大家關心的,撫養權也是有一定規範的,以下了解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

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1

第一種:孩子很小,沒有記憶。

如果離婚時孩子還小(4歲左右),對媽媽根本就沒有多少記憶的影子,也許時隔一個多月,孩子就會把自己給忘記。哭鬧了幾天,就漸漸適應了周圍的人。媽媽的離去孩子並沒有多少眼淚和心痛,也許孩子的堅強往往勝於成人。

自己如果以後做不到時常陪伴孩子成長,那就讓孩子早一點接受這個現實,至少此時的痛,孩子沒有記憶。

第二種:孩子憎恨,厭惡,不理解自己。

如果離婚時孩子已經有了很深的記憶(10歲左右),父母的離婚已經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這種傷害並不是爸爸或者媽媽偶爾探視幾次就能彌補的。那深深的傷也許只有孩子自己靠着歲月,時間的流逝,自己的長大而慢慢癒合。

在父母探視的那一刻,孩子也許表現出來的並不像自己所想的那樣期待,那樣欣喜若狂,也許孩子更多的是一言不發,是發瘋似的讓自己滾開。因爲孩子知道這短暫的相聚會讓自己瞬間快樂,可消逝得會更快,過後自己依然會變得更加思念、痛苦和孤獨,自己還是個沒有媽的孩子。

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

如果母子相見是一種仇恨和雙方都痛苦的回憶,那就接受這離別之苦,因爲終究人生是一個人走過。再說,你的探視也給不了孩子內心想要的東西——母愛和陪伴。

第三種:雙方或一方已經再婚,有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

如果前夫已經再婚,建立了自己的新家庭,自己再去不斷地探視孩子,那無意給前夫的生活帶去不少的麻煩,甚至是感情上的傷害。如果孩子已經融入新的家庭,生活的很幸福,何必爲了自己的思念而去打擾孩子。

如果自己也已經再婚了,又和現任有了自己的孩子,那自然要以現在的生活爲主,和過去的感情和生活都要有意地去隔離,畢竟前夫和前夫的孩子都只是自己生命中的一個過客,終究都會離自己而去,包括現在所擁有的一切。

所以離婚後不去探視自己的孩子,並不是心狠,更不是無情,也許其中有着更多的心酸和眼淚,不去探視,並不代表不愛孩子,也許愛得更深,這份痛讓自己來承受。

探視孩子最好的辦法就是尊重孩子,孩子需要自己的時候去探視,孩子長大後理解了自己,這份親情自然會繼續。離婚後的雙方要懂得孩子怎麼生活幸福,能夠健康成長,那纔是最好的給予,當然撫養費還是要出的呀!

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2

一、禁止探視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或者違法犯罪行爲;

5、探望權人有藉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爲;

6、探望權人多次採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後,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探視權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爲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爲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爲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 第2張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爲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爲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爲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爲“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

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一般就是沒有撫養孩子一方所可以享受到的權利,而且這個權利一般也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實施,如果作爲父母的會對孩子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響那以這個權利就可以依法的終止,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3

法律上對探視權的規定

1、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上享有親權的體現。就算是離婚也無法剝脫親權的哦。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然後就是探視權的行使問題。由於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上面說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爲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瞭解。

三種情況不要輕易探視孩子 第3張

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1、這時候就要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權利。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裏所說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爲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因爲離婚後,孩子一般只歸一方撫養,所以另一方雖然已經離婚但是仍有親情的牽絆。因此,法律上也規定了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在行使該權利的時候先可以當事人協商,最好籤好協議。如果有一方不讓探視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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