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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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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是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財物金錢,表示自己誠心求娶、與女方締結姻好之意,那麼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可以嗎

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1

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2

一、女方在結婚後迅速離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根據婚姻法關於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有具體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就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一種,沒有登記結婚的;

第二種,雖然登記結婚了,但沒有共同生活的;

第三種,結婚後,因爲支付彩禮導致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

本案說的情況是迅速離婚,雖然沒有明確到底迅速到什麼程度,是幾天還是幾個月,但從實踐上看,結婚兩三個月就提出離婚的.話,可能理解爲很迅速了,而且可想而知,雙方在提出離婚前早已發生了很嚴重的矛盾,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會很大,因此,這就基本具備了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當然,如果女方將一部分彩禮用於雙方的婚禮或者生活開支的,比如一起去旅遊消費了,這部分共同開支,就不能要求退還了。

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2張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女方在結婚後迅速離婚,如果男方覺得女方的做法不符合相關的規定,也可以要求對方按照法律規定返還彩禮。關於返還彩禮等相關問題,更多的是根據實際情況纔可以判斷是否退還

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3

離婚退還彩禮要注意什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退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退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爲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3張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退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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