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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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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事業單位正式工需要籤勞動合同,所以就會出現考上編制的時候,單位要出示以前的勞動合同,所以很多人就會有所不解,以下分享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1

首先,公開招聘進入的和在編正式人員工資福利是一樣的,沒有區別的。

二、該事業單位如果是在有空編的情況下通過省級人事部門備案招聘的人員,招聘以後將佔編制轉正式人員;如果是沒有空編制的情況下招聘的人,但通過省級人事部門備案的,招聘進事業單位以後,算做是編制外正式人員,等空出編制後,可佔編制轉正式人員。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三、如果公開招聘的就是臨時工的話,不存編制問題,但工資福利一樣。 事業編都是籤合同的,但是這是聘用合同,其決定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人事關係,所以它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合同工籤的是勞動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這就是由編制和沒編制的區別。因爲你和單位是人事關係,所以你的待遇是國家統一撥款,且待遇是合同人員的3倍左右。

因爲你與單位是人事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合同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所以不能根據《合同法》要求與編制人員同工同酬。

所以編制人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編制外的人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2

隨着新的勞動法規的不斷正確貫徹實施和社會保險雙軌制的合併,國家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也隨着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了合同制年代。目前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同樣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合同的簽訂時間具體根據各個使用單位自己的需求來確定。一般第一次是三年,第二次是五年,第三次就是無固定期期限合同。

1、實施《勞動合同法》後,對於試用期有了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爲: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第2張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合同簽訂三年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考察期。

2、實施《勞動合同法》後, 固定期限合同最多隻能連續簽兩次,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隻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現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會一年一簽。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3

一、事業單位正式工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需要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考上編制要以前的勞動合同 第3張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五、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七、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十、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不管是事業單位還是私人單位,只要產生勞動關係那麼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也是相互約束二者的,勞動合同是公平的條約,如果有不公平的條款,那麼是可以拒絕簽訂的,即便是簽訂了,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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