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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2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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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提前三十天的,不論是員工自己辭職,還是公司辭退,都是需要一定的時間規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辭職或者辭退都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對方的,下面是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

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1

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兩個月的補償金。不論是員工自己辭職,還是公司辭退,都是需要一定的時間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辭職或者辭退都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對方的,如果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話,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2

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換崗位顯然是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與你達成一致就強行變更,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不知公司給你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說明了解除原因,如果解除原因是不服從公司崗位調整,那就好辦了。

公司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按第四十七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的兩倍。因此,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2、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 第2張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應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

至於因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3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突然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年,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提前30天辭退賠償 第3張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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