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又不想賠償,很多的公司會出現辭退員工的情況,比如當企業的發展不太好,或不需要太多員工的時候,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補償的,那麼公司辭退員工又不想賠償該怎麼辦呢?
公司辭退員工又不想賠償1
一、單位辭退員工又不想賠償怎麼辦?
如果公司單方面辭退,又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不願意協調處理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和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上面規定的雙倍進行補償。
二、單位辭退員工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勞動法中也是會保障着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說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內容來執行,如果說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辭退員工又不想賠償2
首先明確一點,工作職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如果想辭退不想給賠償他們會採用降職降薪已經構成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主體內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定條件包括:
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3、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4、因爲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5、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勞動者個人可以拒絕單位的降薪換崗,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途徑,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公司辭退員工又不想賠償3
一、裁員補償金扣稅是怎麼計算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第一條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第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
3、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 注:不同地區政策有所不同,請以實際爲準。
可以參照以上條款,在金額不大的情況下,裁員賠償金不會扣稅。因爲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傾向於維護勞動者的利益,所以裁員補償也是有必要的行爲,如果出現補償得不到的情況可以向相關機構反映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