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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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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未滿十八週歲的話是需要監護人的,而且很多事情是需要監護人的簽名,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需要監護人進行監護,下面看看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

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1

一、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監護人如果對於無行爲能力人進行監護的申請的話,肯定是要結清楚被監護人的一些基本情況,以及無民事行爲能力的鑑定等等。

“無行爲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十週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爲能力人。無行爲能力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都無法判斷,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一些根據其年齡、智力事實上可以理解的行爲或不會損害其利益的行爲,比如購買一塊橡皮,接收獎勵、贈與等等。

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

二、如何確定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爲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民法典》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在這個申請書當中,肯定要寫清楚被監護人的一些基本狀況,他如果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話,那麼是需要相應的鑑定證明的,除此之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擁有三項職責的,教育監管,被監護人即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合法利益。

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2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信息;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是否准許成爲監護人,由法院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 第2張

二、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可以由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法院指定。如果想成爲監護人的,寫申請書時,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信息;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3

誰是無行爲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對於監護權有着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和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爲能力監護人申請範本 第3張

監護的設立方式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典》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對於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

對於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範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委員或村委會委員。指定監護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達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

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未被制定人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3、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的解釋,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被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爲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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