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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標籤通用標準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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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標籤通用標準,生產年份酒的企業應建立年份酒質量安全標準,年份酒標籤應如實標註所使用各種基酒的真實年份和比例。不得采購使用食品添加劑進行調色調香調味。 白酒標籤通用標準。

白酒標籤通用標準1

一、名稱的要求

1.不準標註“特供”、“專供”、“專用”、“特製”、“特需”等字樣(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

2.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註爲固態法白酒(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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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料表的要求

1.標註的香精香料的名稱應符合GB2760的要求。

2.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註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註原料爲高粱、小麥等(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

3.以固態法白酒(不低於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註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註爲高粱、小麥等(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

白酒標籤通用標準

三、其他要求

1.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GB 2757)。

2.酒精度標示單位:%vol(GB 2757)。

3.非傳統發酵法生產的白酒,應在“原料與配料”中標註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GB/T 10346)。

4.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製造者名稱和地之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淨含量和總數量(GB/T 10346)。

5.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出現飲酒的動作;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廣告法第二十三條)。

6.不得出現以下情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祕密;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廣告法第9條)。

白酒標籤通用標準2

根據《散裝白酒標識規範》規定,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成德眉資地區)生產經營的散裝白酒的標識必須符合一系列要求,比如應當標註食品名稱、酒精度(%vol)、配料表或者原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生產工藝類型、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備案證編號、銷售單價等。

根據《餐飲自制泡酒標識規範》規定,在成德眉資地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餐飲自制泡酒標識管理,標識應當標註食品名稱、泡製原料表、泡製日期、酒基的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酒基的生產工藝類型、酒基生產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酒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備案證編號、銷售單價等,加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泡製原料的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宜標註推薦飲用量和不適宜人羣。

白酒標籤通用標準 第2張

爲保護未成年人和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規範》還要求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標識應當標註“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標註“陰涼、乾燥、通風”貯存條件提示語。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散裝白酒和餐飲自制泡酒標識不得標註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散裝白酒的;有礙限酒健康教育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令禁止標註的內容。

記者瞭解到,目前成都正在開展“春雷行動2021”,對製售假冒僞劣食品等違法犯罪行爲給予嚴厲打擊。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提醒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和經營餐飲自制泡酒的商家,認真對照《規範》要求的進行自查,加強標識管理,《規範》全文可在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政務公開”下的“市局文件”欄目裏找到,或者關注“成都市場監管”微信公衆號。2月15日《規範》正式施行後,相關執法部門如發現標識不符合規範,構成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白酒標籤通用標準3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15日發佈《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白酒標籤不得標註“特供”“專供”“專用”“特製”“特需”等字樣。

生產方面,《意見稿》提到,鼓勵企業建立甲醇、氰化物、塑化劑、甜味劑等食品安全關鍵指標的自行檢驗能力並具備相應的儀器設備;鼓勵企業建立感官評價實驗室,開展感官檢驗和品質品評。

《意見稿》提到,勾調用基酒、調味酒應符合相應質量安全標準,勾調用水使用經過處理的軟化水,並記錄勾調用酒名稱、酒精度、等級、數量、批次等詳細信息,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劑及其他物質進行調配。

《意見稿》提到,企業應建立原輔料供應商審覈制度,定期對供應商進行審覈。原輔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進行食品安全評估。應與主要原輔料供應商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責任。

白酒標籤通用標準 第3張

《意見稿》提到,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白酒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白酒原酒、食用酒精、包裝材料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

《意見稿》提到,不得采購使用食品添加劑進行調色調香調味。不得采購、貯存、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僅生產固態法白酒的企業不得采購使用食用酒精。

管理方面,《意見稿》提到,企業應建立產品標籤標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規定,嚴格規範白酒標籤標識,真實、準確標註,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虛假標註產品執行標準,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冒充固態法白酒,執行產品標準要求標註固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態法白酒等產品類別要求的,應符合相應規定。不得虛假標註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應標註食用酒精,不應標註釀造食用酒精的糧谷原料;各種配料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序。

《意見稿》提到,生產年份酒的企業應建立年份酒質量安全標準,年份酒標籤應如實標註所使用各種基酒的真實年份和比例。白酒標籤不得標註“特供”“專供”“專用”“特製”“特需”等字樣。

《意見稿》提到,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對消費者提出的意見、投訴等,企業相關部門應作記錄並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意見稿》提到,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確保出廠產品在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時立即停止生產,進行召回;應對召回的產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等措施,記錄召回和處理情況,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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