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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辦人臉識別合法嗎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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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辦人臉識別合法嗎,隨着社會信息化程度的增高,商場、小區、學校等場所逐漸推廣開人臉識別系統,這使得人臉信息被採集的場景越來越多。小區辦人臉識別合法嗎。

小區辦人臉識別合法嗎1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也是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信息,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此前,有一些商家在入口處安裝人臉識別設備,對消費者進行分析,收集包括來店次數、消費情況等各類信息,被曝光後一度上了熱搜。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虎表示,《規定》出臺後這種行爲將構成侵權。《規定》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所引起的相關民事糾紛,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或雖然沒有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但是處理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屬於《規定》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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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禁系統錄入人臉時應徵得同意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必須依法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只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纔有了合法性基礎。據楊萬明介紹,《規定》第10條至第12條,主要從物業服務、格式條款效力、違約責任承擔等角度對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問題予以迴應。

他說,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第10條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這一規定,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小區辦人臉識別合法嗎 第2張

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採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第11條規定,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2條對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並刪除其人臉信息的情形作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爲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爲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羣衆質疑聲較大。“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爲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

小區辦人臉識別合法嗎2

讓未成年人“刷臉”須徵得監護人單獨同意

隨着社會信息化程度的增高,商場、小區、學校等場所逐漸推廣開人臉識別系統,進行人臉識別的APP和線上平臺也日益增加,這使得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被採集的場景越來越多。

郭鋒表示,對於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在責任承擔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確保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依法得到特別保護。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如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等等。

郭鋒說,《規定》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從司法審判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按照告知同意原則,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小區辦人臉識別合法嗎 第3張

經營場所不得濫用人臉識別技術

隨着“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的不斷成熟,一些商家存在未經同意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信息的行爲。

“上述行爲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說。

《規定》明確,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屬侵權行爲。

但是,如果是爲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爲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爲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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