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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嗎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7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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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嗎,離婚冷靜期是必要的,法律規定協議離婚要冷靜期,起訴離婚不需要冷靜期,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執行的,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下面來看看一定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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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離婚一定要冷靜期嗎

1、離婚不是必須需要冷靜期的。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要經過三十天的法定離婚冷靜期。但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的,只要雙方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即可判決離婚,無需離婚冷靜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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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一定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嗎2

一、離婚的冷靜期是必須的嗎

1、離婚的冷靜期是必須的,離婚冷靜期目前是強制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有什麼意義

1、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置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一定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嗎 第2張
  

2、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男女雙方再次結婚後選擇離婚的,是否經過法定的離婚冷靜期,必須根據離婚方式進行確定。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必須經過法定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纔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選擇訴訟離婚的,無需經過法定的離婚冷靜期,只需要去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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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與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條文就是關於協議離婚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條文,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協議離婚,即我們通常說的雙方自願離婚並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的離婚方式,而不適用於在法院訴訟離婚。就協議離婚及離婚冷靜期的流程,我們爲你準備了流程圖:

離婚冷靜期的規範目的

離婚冷靜期,是立法在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下,爲避免夫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而在離婚程序中設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後一定時間內撤回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長期以來,在協議離婚程序中,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尊重婚姻當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程序便利、保障當事人隱私、利於社會穩定等特點。但是離婚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個人的自由在與家庭和諧、社會穩定之間,要受到一定限制。

隨着時代發展,由於之前離婚登記手續較爲簡便,法律未對當事人離婚附加任何限制,亦未規定民政部門須對離婚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和實際調查,導致實踐中滋生“閃離”“假離”等不良離婚行爲,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亦日趨增多。

一定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嗎 第3張
  

上述離婚現象不僅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婦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不利於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因此,在不損害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離婚自由應堅持適度原則。

其實,不良離婚、衝動離婚等問題是當下很多國家都會面臨的社會問題。雖然各國規定不同,但都在離婚程序中探索設置了緩衝期間,從制度上充分保護當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例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有15天的考慮期,該期間屆滿前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備案。

《英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主張離婚的,應該首先參加信息會議。當事人獨自或者共同參加信息會議三個月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出婚姻是否有挽救可能性的聲明。法院將根據該聲明爲當事人指定反省與考慮期,一般情況下爲九個月。法院也會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延長該期限。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置不僅有助於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一定程度上抑制虛假離婚等不良離婚行爲,其更大的意義還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在冷靜期中,夫妻雙方不僅要冷靜思考解除婚姻關係是否必要,更要在冷靜期中全面考慮、審慎思考、合理安排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匆忙草率簽訂離婚協議而忽略或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引發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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