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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於房子怎麼處理

來源:星女圈    閱讀: 8.6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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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於房子怎麼處理,都說婚姻是一座墳墓,有很多相愛的人在與對方同居好幾年以後就覺得兩個人已經變老,決定離婚,那離婚對於房子怎麼處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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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產

夫妻中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自己獨自付清了全部房款並獲得房產證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新婚姻法的規定中,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在婚姻存續期內進行過戶(也就是所謂的加名字,經過法定程序的)了,即認爲是自願將自己的個人房產以一定的比例(比如一半產權)贈送給自己的配偶,這樣的操作是對個人財產的合法處置,是有效的,所以過戶加名後的婚前房產,在離婚時可分割。

2、贈與房產

婚前受贈的自然還是婚前個人財產,但若是婚後受贈的,就要看受贈對象了;如果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但若是贈與個人的,則仍然是個人財產,不予分割。比如說婚後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資購房贈送給自己的子女,則該房產雖然說婚後獲得的,但仍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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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房產

共同房產有一個特徵就是夫妻雙方對該房屋的購買都有出資,無論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且在婚姻存續期內獲得房產證的,還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然後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獲得房產證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不以房產證上的`名字來定,而是根據購房資金來定的,哪怕婚後購房辦房產證的時候只登機了一個人的名字,但離婚時,只要能夠證明該房產是婚後購買的(看日期),就可認定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4、無所有權的房屋

未過戶的二手房或購買的小產權房這類房產,由於夫妻雙方都沒有實際產權或者說該房產牽扯到第三方利益,因此在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一般來說是不分割或協商分割的。比如說,已付款但未過戶的二手房,要麼雙方協商平分(或以其他方式分割且達成一致意見),要麼就與第三方解除買賣關係,對方退還購買資金,然後夫妻雙方分割該儲蓄金。

離婚對於房子怎麼處理 第2張

5、子女名下房

現在不少家庭爲了避免以後過戶麻煩,也擔心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自己突發意外會導致房產落入他人之手,而從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就直接在把房產落在子女名下。

這類房產在法律中認定爲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贈送,法律也沒有規定房產必須屬於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擁有個人財產,這種房產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子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於夫妻中任意一人,因此即使夫妻雙方有出資,在離婚時雙方都是分不到的。

離婚對於房子怎麼處理2

離婚,房子如何處理?

雖然房屋首期是一方父母給的,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後是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的,應當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離婚前轉到我一個人的名義,也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轉不轉都無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就可以辦理轉名過戶手續。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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