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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屬於工傷嗎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5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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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屬於工傷嗎,相信很多農民工勞動者的都不是很瞭解勞動法,當有一些人在工作中出了事故只認自己運氣不好,在工作中如果是“過勞死”認定爲工傷,家屬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傷保險待遇。

過勞死屬於工傷嗎
過勞死屬於工傷嗎1

過勞死屬於工傷嗎?

現行立法缺乏有關“過勞死”規定

“過勞死”通常指因長時間加班導致過度疲勞引發疾病而死亡。“過勞死”並非法律術語,也非臨牀醫學病名,通常被認爲是社會醫學範疇。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關於“過勞死”的規定,“過勞死”一般被排除在工傷認定的範圍之外。

“過勞”已經成爲我國白領的工作常態,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無“過勞死”這一概念,更談不上對其如何認定。

與此相關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頒佈、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就該條款規範解釋看,其包含了幾層含義:

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二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外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三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不能視同爲工傷。

從上述規定看,其並非嚴格的“過勞死”的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的情形視同工傷。

相關法律條文: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過勞死屬於工傷嗎2

過勞死算不算工傷?

徐州律師表示:雖然我國相關法律並未針對“過勞死”有所規定,不少人呼籲應當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範圍,加大對勞動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對於工傷的認定中,其實已經涵蓋了一部分“過勞死”的'情況。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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