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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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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範文)1

民事上訴狀【1】

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崇文區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爲被告,被告應當就委託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但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爲物業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爲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2】

民事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託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636 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於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並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於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對此,上訴人一審答辯狀、代理人書面代理意見中已有詳盡闡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國內外廣爲流傳,並非陳某某原創,陳某某對該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權。涉案文章與陳某某主張其擁有著作權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因爲該等相關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均屬於國外經典作品,流傳甚廣,絕非陳某某“創作完成”。這也是我國外語教育界衆所周知的事實。

上訴人再次將一審中對原告的質證列表如下,爲二審法院對原告證據、上訴人反駁證據進行審覈並對涉案文章是否爲原告最先發表、是否爲原告創作完成、原告對涉案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做出準確判斷提供參考。序號署名作者文章出處出版/發表時間然而,一審法院卻無視該等事實與證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其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因此,一審法院應對一審原告的證據、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獨立進行判斷,做出審覈認定,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並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

1、一審法院未對原告證據進行獨立的審覈判斷,即對原告所有證據全盤接受,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審法院可簡單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原告證據進行審覈或者直接根據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進行審覈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並未進行該等獨立審覈判斷即直接認定被上訴人擁有著作權。

2、一審法院不僅未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進行審覈判斷,也未依據上訴人反駁證據對原告證據進行覈驗,未闡明是否採納上訴人反駁證據的理由,甚至連是否採納也未置一詞,而是採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僅在判決書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網頁打印件作爲證據證明其他涉案文章的來源,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一語帶過,並未進行任何審覈判定。事實上,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除打印件外,(論文範文 )均附有相應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相關圖書信息,其真實性足以確認。因該等圖書文章等出版發表時間較爲久遠,蒐集困難,一審中上訴人未能針對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紙質圖書作爲反駁證據,但上訴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聯網網址及圖書版次信息,一審法院足以確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該等涉案文章、圖書信息等反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二、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爲由認定上訴人放棄了質證權力並在訴訟程序的多個方面對上訴人進行了不公平的對待。事實上,上訴人已通過答辯狀、代理意見及反駁證據對被上訴人的訴求和證據進行了充分的反駁、質疑和對抗,上訴人並未放棄質證權力。

三、除上述一審法院對原被告證據的審覈認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且對上訴人未能公平對待之外,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以下錯誤和不公平之處:

1、作爲原告證據的《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屬於非法出版物,不能作爲本案證據。該兩書於1998年由中國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時使用了同一書號,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爲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本和該兩書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書號,即六書一號。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新聞出版署相關規定,如《關於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的規定》,不同圖書、同一圖書的不同版次都應分別使用不同書號。《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三版共六書使用同一書號嚴重違反一書一號的相關規定,屬於非法出版。此外,《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於1998年首次出版,並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該20xx年、20xx年版本均標註爲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爲證的該兩書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審法院對此不僅沒有進行獨立審覈判斷,而且對上訴人關於上述六書一號問題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2、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中提出被上訴人所主張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均載於各彙編性質的習題書籍中,被上訴人僅僅作爲彙編圖書的第三編著者出現,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訴人對該等圖書僅享有彙編者的權利,該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文章爲被上訴人創作完成,無法確認被上訴人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

然而,一審法院同樣未就此點進行審查判斷,對上訴人就該點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3、關於本案的舉證期限,由於雙方當事人並未就此進行協商,故該案舉證期限是由一審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然而,如一審判決書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開庭,除去相關訴訟文書郵寄送達時間,留給上訴人的證據蒐集時間不足十天。因此,原審法院一審中存在嚴重程序錯誤。

此外,由於本案所涉圖書、文章的出版和發表時間較爲久遠,證據蒐集非常困難,上訴人在答辯之後提交了《大學英語四級晨誦夜讀精品365篇》作爲反駁證據。判決書未對該證據做出審覈判斷,也未述明是否採納及其原因,僅述及“原告認爲上述證據的提交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認可”。上訴人認爲,即使不論前述本案舉證期限方面的程序問題,該等反駁證據亦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新證據,一審法院應予認可。

綜上所述,現有事實足以確認被上訴人主張其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並非被上訴人原創,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文章與上訴人涉案圖書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爲該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間接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訴人、被上訴人涉案文章、圖書發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國內外廣爲流傳。被上訴人謊稱對該等文章擁有著作權並利用索賠數額小、相關出版社無暇答辯及年代久遠證據蒐集困難等因素通過法院起訴或要挾方式從全國幾十家出版社謀取不當利益並以此爲生財之道,性質非常惡劣。而一審法院未能盡職審判,在實體、程序方面都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訴訟權利、偏袒被上訴人一方,並最終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創作完成並公開發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錯誤認定。一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向污衊他人侵犯其著作權實爲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則更加荒謬和諷刺。該一審錯誤判決不僅令上訴人蒙冤,亦必對被上訴人繼續要挾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動作用。

因此,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xx區xx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爲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八月一日

上訴狀(範文)3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繫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規定了起訴的兩個要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這兩個要件。

首先,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對三個被告的確定達到了明確這一標準。民事訴狀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對單位被告的確定包含了被告單位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信息。因此對三被告的明確程度都達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確定性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不明確實在令人費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時,一審中,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是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也是詳盡的。一審中上訴人分別針對違約金、補償款、訴訟費提出了不同數額的訴訟請求,簡單、具體、易判斷,如果這樣具體的訴訟請求都被定性爲不具體,司法還有公正可言嗎,請教什麼叫具體的訴訟請求呢?同樣的道理,一審中,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來陳述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卻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據來敷衍塞責,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實在令人費解。

二、一審法院認爲“法院審理案件堅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則,一個案件對應一個法律關係,”“本案既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亦涉及居間合同法律關係,兩種法律關係不能在一案中合併審理。”並依此爲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承認了一個案件中可以處理多個法律關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中法律關係都是多個的,但是都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了。同時,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中處理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關係也是常見的,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審理中一般也針對當事人的起訴同時處理相關擔保問題。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訴時少了哪一個都無法查清事實,故上訴人一審起訴時才一併起訴,以便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其次,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爲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難以自圓其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xxx1〕42號)中明確指出“二、1.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並在“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明確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爲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存在於同一個案件中的應當合併審理。所以,一審法院認爲“一個案件中只能有一個法律關係。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個法律關係”的看法是錯誤的。基於這種錯誤看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更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意圖通過法律關係把一個案件分割爲多個案件,並通過駁回起訴把當事人拒之門外也是不符合中國司法司法爲民、便民原則的。

第三,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既沒有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也沒有開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逕行裁定,而後通知上訴人領取裁判文書。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時嚴重程序違法,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年 月 日

上訴狀(範文)4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覈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遊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遊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並沒有實際消費,作爲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併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餘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併折抵爲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裏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櫃一個、寫字檯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爲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裏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於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爲法院並沒有審覈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覈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

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爲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裏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裏?爲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爲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餘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餘元,上訴人認爲: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採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佔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纔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於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爲,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爲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爲,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麼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儘管上訴人爲維持婚姻

採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上訴狀(範文)5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人民政府,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託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xx)樑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xx年x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xx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感情不和。xx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後田XX便杳無音訊。xx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於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覈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爲違反了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爲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狀(範文)6

上 訴 人(原審被告):朱xx,女,漢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證地址:略,身份證號碼:略

代 理 人:李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證地址:略,身份證號碼: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幹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幹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導致作出不公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轉賬憑證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更無法證明系被上訴人給上訴人轉賬的事實

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唯一證據就是江西省農村信用社的轉存回單,上面沒有銀行蓋章,也沒有顯示轉存人是誰,更沒有明確該款項的性質或者用途,因此上訴人對該轉存回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事實上,上訴人並不記得自己有收到該筆款項。並且,該回單上也不能證明系被上訴人轉給上訴人的.款項,因此被上訴人不具備向上訴人主張權利的主體資格。

二、上訴人在一審中並未確認相關轉存回單就是被上訴人支付的貨款

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並未確認上述轉存回單就是被上訴人支付的貨款,只是說有這種可能,因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只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被上訴人爲上訴人銷售水泥,除此之外,雙方根本不存在其他經濟關係。因此,如果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經濟關係的話,那只有買賣合同關係了。所以,上訴人在庭審時指出,如果案涉款項的確是被上訴人轉給上訴人的話,那麼該款就應該是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的貨款,並不是說一定就是貨款,但絕對不會是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借款。一審法庭據此將該回單是否屬於借款的舉證責任轉嫁到上訴人身上是輕率的。

三、被上訴人應該提供證據以證明借貸關係而非僅僅是轉賬事實的存在,一審法庭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嚴重不公

退言之,就算轉存回單就是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所轉的款,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諸多判例,光有轉賬憑證根本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該條明確要求出借人應該提供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注:而非僅僅是轉賬事實)存在的證據。具體到本案,既然被上訴人說是借款,就應該提供借條或者其他相關證據,以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但其只是提供了轉賬事實的證據且真實性存疑,故其訴請不應得到法庭支持。可令人費解的是,一審法庭卻將是否借款事實的舉證責任強加於上訴人,這顯然極不公平。

打個比方,甲借了乙的錢並給乙打了借條,後以轉賬形式將借款還給了乙,乙隨即將借條還給了甲。不久,甲卻憑打款憑證起訴乙,要求乙償還該借款。這時,如果法院非要讓乙提供證明上述轉賬系甲償還其借款的證據,否則就確認借款事實成立,豈不荒謬?

其次,即便被上訴人的轉存回單是支付上訴人的貨款,上訴人也很難提供相應證據,因爲雙方的交易行爲有很多筆,時間跨度也較大,上訴人記不清被上訴人支付的到底是哪一筆。更重要的是,上訴人早已經不在原公司做了,原公司現在被上訴人朋友危xx手裏,相關賬冊及合同資料上訴人很難獲取。

四、三萬四千八百元的借款金額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從生活常理角度分析,即便是借錢,上訴人也不可能向被上訴人借款34800元,如果是三萬五萬的相對整數還說得過去,因此,被上訴人稱相關款項系借款的說法明顯悖於常理,很難讓人信服。

綜上,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錯誤,舉證責任的分配嚴重不公,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並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xx

二零××年××月××日

上訴狀(範文)7

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康樂街14號祥源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改芹,總經理。

薛建士訴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依照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之規定,管轄錯誤也應再審,故請求貴院認真審查薛建士訴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管轄權,在該案中柏鄉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上訴人向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後,一審法院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即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申請。現爲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該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上訴人的住所地在石家莊橋西區。而另外幾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鄉縣,故該案應由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管轄,柏鄉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一審法院以“柏鄉縣中學食堂的標的物在柏鄉縣,經營權擔保的履行地在柏鄉縣。”的理由,認定其有管轄權是錯誤的。

首先,該案只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不存在對柏鄉縣中學食堂標的物的爭議,不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其次,上訴人從未將柏鄉中學食堂的經營權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擔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是柏鄉中學食堂的擔保權人,故一審法院在裁定中稱的“經營權擔保履行地”是子虛烏有的。所以,柏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此致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訴狀(範文)8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爲。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爲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爲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對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被害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嗎?

被害人作爲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以便能夠充分地表達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十分重要的。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如果被害人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代替他們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後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認爲原審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如果認爲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訴。不論人民檢察院作出何種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爲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規定是爲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呢?根據法律規定: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上訴必須在幾天內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爲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後,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複製上訴狀分別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上訴狀(範文)9

上訴人:____,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____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xx年5月24日經____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於____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城區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於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蔘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後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餘多次上訴人只是爲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於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爲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由於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爲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並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蔘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於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爲集中在20xx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後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於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後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上訴狀(範文)10

上訴人:趙______。

被上訴人:楊______。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_____、楊_____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xx元撫養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______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x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_____表示願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爲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_____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於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並從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_____、楊_____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爲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爲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於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啓發和教育孩子,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盪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於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均系女孩,隨着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爲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爲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後再婚並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爲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於“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爲女方其並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於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爲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係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後,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訴狀(範文)11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爲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夥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爲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併清算後,公司應支付其3.7萬餘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餘元,清算後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餘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爲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夥關係,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後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爲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爲,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係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係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爲“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於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後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係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係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上訴狀(範文)12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於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爲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麼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爲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於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爲依據,認爲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並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爲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並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爲。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餘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爲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爲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爲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後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爲。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並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爲部分2#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爲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上訴狀(範文)13

上訴人(一審原告):X省X市機械服務中心地址:X市X區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漢族,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X,男,1947年5月出生,漢族,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現住X市X區XX街XX裏X號,電話:XXX,

郵政編碼: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市X區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該局局長。

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號維持行政處罰的判決;二、要求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XX元。

事實與理由:

一、X市機械服務中心沒有違反國家工商法律規定,其經營符合被上訴人審驗的營業許可範圍。前不久,××區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審查我中心與某客戶的經濟合同時,認定我中心違反規定,有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爲,並給予罰款處罰。我們認爲,這種處罰是錯誤的。因爲我中心雖然從事了一項原來營業許可之外的經濟項目,但根據我市人民政府(1987)X發第X號文件的規定,我們已向市X進行了申報,並被批准增加經營範圍。

此批示覆印件附後。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訴人的錯誤行政處罰,使信譽及經營活動受到很大影響。某些客戶對我中心的信譽提出異議,出現了產品滯銷,經營困難的情況。而且行政機關對我中心的罰款是從流動資金中劃撥的,影響了我中心流動資金的使用和經營活動,使我中心經營收入受到極大損失。與去年同期相比,損失XX元。這些損失是由X市X 區工商局的錯誤行政處罰造成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第68條第1款之規定,X區工商局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一審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號行政判決書中,消極維持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不合法。這個判決,顯然是在沒有尊重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爲此,我們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

此致

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市機械服務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簽字)

  委託代理人:楊X(簽字)

上訴狀(範文)14

xxX事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上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上訴狀(範文)15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爲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爲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爲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爲15天,裁定爲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文書。製作行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決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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