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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批怎麼辦

來源:星女圈    閱讀: 3.7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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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批怎麼辦?我們在公司上班做的不開心,或者是感覺沒有發展前景,都可以選擇辭職,但是提交了辭職申請書,公司領導不批准不給走,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們一定要學會通過法律幫助自己,那麼辭職不批怎麼辦呢?

辭職不批怎麼辦1

一、員工申請離職公司不批怎麼辦

如果員工隨意提出辭職申請,單位領導不予批准,單位領導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因爲申請只是員工向單位表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非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單位有權不同意員工的辭職申請。

如果員工是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員工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員工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不過,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話,員工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辭職不批怎麼辦

二、員工如何申請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一般來說,勞動者要離開原工作崗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明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意思。

除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或者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這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需要時間來尋找合適的勞動者來填補勞動者離職後留下的空缺;另外,勞動者離職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時間。

辭職時,勞動者應該得到上年度的浮動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你已經完成了上年的工作任務,依法應該獲得上年的全部勞動報酬。

但是如果此時員工是嚴格按照了法律和單位的規定來提出離職,同時也是提前了30天通知了單位的話,那麼即使到期單位不批准離職,員工也是可以走人的。因此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員工不需要承擔責任。

辭職不批怎麼辦2

一、員工離職公司不批准怎麼辦

1、如果是提交辭職申請,則是員工向單位表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非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單位有權不同意辭職申請。

2、如果是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申請人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他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3、特別提醒:員工要特別注意保留曾經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職信的事實,比如用EMS寄辭職信。

4、如果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話,你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辭職不批怎麼辦 第2張

二、個人提出辭職的後果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辭職不批怎麼辦3

一、辭職不批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天的規定,員工履行的是通知義務,意思就是員工想辭職的話,只要依法通知單位就可以了,並不存在批准的問題,辭職自由是員工的法定權利,所以在三十七條規定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辭職到期員工可以離職,單位不給員工結算工資的即屬於違法行爲,這樣一切的法律責任將由單位承擔。

二、如何取得有效的辭職證據

1、根據三十七條的規定,員工要用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大家要注意了這裏的書面形式,可不僅僅指以紙張記載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所以除口頭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稱爲書面形式。所以律小編根據實務總結,有四種辭職證據大家都可以輕鬆獲得:郵寄辭職通知、通話錄音、手機短信、電子郵件。

辭職不批怎麼辦 第3張

2、手機通話錄音。現在的智能手機基本上都有通話錄音功能,所以員工可以用打電話的形式向主管人員提出辭職,打電話時該說什麼內容可以事先想好,沒有什麼特別的限制,只要是表達辭職的內容就可以了,然後把通話的過程進行錄音。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話的取證對象必須是其身份比較容易識別的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是最好的人選,如果做不到的,也至少是這個單位的股東,然後在公司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人

取證對象的身份可以在上面說的網站中查詢單位公開的`註冊資料,如果錄音的對象在工商註冊資料當中沒有任何信息,該管理人員可能是單位聘請的職業經理人

這種情況下要覈實單位是否給該管理人員正常繳納了社保,社保是以單位名義繳納,所以繳納社保後就可以記錄該管理人員的身份,這種情況下仍然是理想的取證對象,如果沒有繳納社保的,就要考慮放棄這種方式,不能覈實身份錄音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3、手機短信。不能用微信,這裏律小編特別強調一下,微信作爲通訊工具早已深入人們的生活,但在司法實務中,以微信的文字記錄作爲證據缺陷較多

微信語音倒是可以用,但不能保證對方就能用語音回覆,微信語音也只能單向的意思表達,證明力也較弱,沒有專業人員的指導千萬不要用微信進行取證,因爲手機短信的可識別性在於手機號都是要求實名註冊的。

另外,鑑別短信的發送主體和手機通話錄音是一樣的。

4、電子郵件。和微信一樣,電子郵件都屬於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電子數據,此類證據的難度在於,如果作爲證據使用的,必須要確認使用的主體是誰,不能確認主體是誰,內容對你再有利也是無用的證據。

一般免費的郵箱申請都不需要實名驗證的,商業的郵箱可能需要和服務商簽訂一些合同協商之類的,但是調查取證過程太麻煩所以,對於電子郵件該怎麼即方便又有效的取證呢?

現在律小編把一個實務大招分享給大家,單位一般情況下可能會在一些網站發佈商業信息、招聘信息,這些內容裏會留下單位郵箱,如果決定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辭職的,可以先到網上搜索一下該郵箱,如果出現的頁面較多,就可以大膽使用這種方式。

如果網上搜索不到該郵箱的任何作息,除非能證明郵箱就是單位使用的,如在一些單位簽字蓋章的書面資料上有該郵箱等,否則就不要考慮這種方式了。

在取得確切的證據之後,如果到期了單位還不讓員工離職,這時也不要立即進行仲裁,對於這種法律規定明確的問題,可以先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正常情況下,最多到這也就能解決了,因爲單位這種違法行爲,勞動部門可以行政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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