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巡考人員崗位職責,考試工作人員是考試實施的執法者和鑑定人,是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的責任人。以下是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巡考人員崗位職責。
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巡考人員崗位職責1
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巡考制度。巡考是規範考點考試管理,監督、檢查考試各環節落實情況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全國統一考試期間,各級電大應派出作風正派、懂管理、講政策、熟悉考試業務的巡考人員,對考試組織和實施工作進行巡視。巡考人員要堅守崗位,嚴守紀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一、瞭解考試的組織情況
1.轄區內考點數、考生人數、開設專業、考試科目及考場分佈情況;
2.考務工作安排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監考組織情況;
3.監考人員的培訓情況;
4.考生考風考紀教育情況;
5.考前的其他準備。
二、檢查試卷保密工作。
1.保密室是否加裝防盜門窗,保密室門和防盜門鑰匙是否由兩人分別保管,開啓時是否有兩人同時在場;
2.試卷存放期間是否有專人晝夜值守;
3.保密室內試卷袋是否完好無損、有無啓封現象,保密室領、發、存試卷數是否相符;
4.試卷出、入庫是否有交接手續和記錄。
三、檢查考點佈置情況
1.是否有明顯的“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考點”標識;
2.是否在醒目處張貼“考點平面圖”、“考場安排示意圖”、“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考場紀律”、“考試時間安排表”、“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設置“考風考紀曝光臺”等;
3.是否有警戒線,是否有人把守;
4.環境是否安靜,交通是否便利。
四、檢查考場佈置情況
1.是否張貼考場號、考試科目、試卷號、考試時間等考場信息。
2.是否依照標準考場設置。考生座位是否單人、單桌、單行,課桌是否反向擺放;是否整潔、衛生、通風、採光好。
3.是否有供考生存放攜帶的書包、書籍、資料等物品的專放處。
五、檢查考試的組織與實施情況
1.考試工作人員是否認真履行職責;
2.考試工作人員是否佩戴統一標誌。
六、處理存在的問題
1.對考點在試卷保密、考點佈置、考場佈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
2.配合當地主考處理當時發生的特殊事件;
3.發生重大事件向派出電大及時彙報。
七、反饋與總結
1.在巡視過程中,對考試組織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信息反饋,由主考進行糾正與處理;
2.巡考工作結束後,對考點的考試組織與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整改建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
3.向派出單位彙報巡考情況並提交巡考報告,並對巡考的組織與落實提出建議。
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巡考人員崗位職責2
工作人員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命審題教師、制卷人員、考試組織人員、答卷評閱及成績登錄等有關人員。
第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監考過程中,監考人員有抽菸、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等行爲,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三、不遵守評卷規範,錯評、漏評、統分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巡考(蹲考)人員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內不得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通報批評。
一、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爲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二、指使、縱容或夥同他人舞弊的;
三、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四、擅自變動考試時間長度和地點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七、在監考、評卷、統分中,嚴重毀壞甚至丟失考生答卷以及因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九、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並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
第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惡劣影響的,報告有關部門,建議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今後不得從事考試工作。
一、場外組織答卷,爲考生提供答案的;
二、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與考試成績的;
三、指使、縱容、授意其它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混亂、舞弊嚴重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舞弊行爲的;
五、試卷在領取、押運、保管、看守、領用過程中,丟失試卷的;
六、未經批准私設考點的。
第五條發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除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外,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擅自提前考試的;
二、命題教師和主持教師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試內容的;
三、試卷在領取、押運、保管、看守、領用過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各省級電大全省統一的課程考試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