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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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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家暴這個看上去就非常暴力的詞彙,而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爲。因此我們的當事人在受到家暴之後,可以第一時間可以進行電話報警。以下分享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

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1

一、家庭暴力怎麼界定

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毆打、砍擊、捆綁、罰跪、拘禁、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人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夫妻之間、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傷害是最普遍的。

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的施暴。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從駭人聽聞的高樓拋妻、逢妻會陰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腫、體無完膚,到幾拳、幾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及原因

60%左右都是涉及到婚姻家庭問題,婚姻家庭案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都涉及到家庭暴力,同時,在中國每年40多萬個家庭解體之中,約1/4的家庭解體源於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如此普遍,究其原因是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具有經濟優勢的一方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願,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現代生活壓力使部分人心理負荷過重、社會的寬容度以及缺乏救助渠道都導致了家庭暴力的反覆出現。

還有我國大部分女性認爲自身應該在家庭中發揮更主導的作用,使家庭團結完整。一旦出現家庭暴力現象,她們會產生恥辱感,認爲是自己沒有照顧好家庭。這實質上是女性對自我價值的一種歧視與貶低。

從社工的角度說,家暴的出現其實是夫妻間溝通出現障礙,彼此的'需求沒有滿足,從而也暴力的方式表達的緣故。

三、家庭暴力如何尋求幫助

家庭暴力之所以能長期存在於婚姻生活中,主要和受害者不知如何正確處理家庭暴力以及尋求幫助有關係。所以消除家庭暴力,應該從改變女性觀念開始,大力宣傳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

比如《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使其知曉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權的行爲,而自己也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向公衆訴求,請求外來的資源協助其處理家庭暴力。還有需要明白的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有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

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2

一、什麼情況才屬於家暴範圍內?

家庭暴力的範圍爲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裏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爲的複雜多樣性而言的。

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爲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達到一定程度的,纔可認定爲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二、家庭暴力如何判刑?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 第2張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3

一、遇家庭暴力該如何處理

1.請求調解、勸阻或報警

我國《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2.訴訟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關於“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案件,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所以,當遇到家庭暴力時,如果受害者起訴離婚,而且不同意調解,那麼法院就會判予離婚,這或許會是阻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的決絕方式。

3.請求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不僅僅帶來肉體上的損傷,而更重要的是會帶來精神上的重創。因此,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即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麼 第3張

二、如何證明存在家庭暴力

在離婚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的”,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以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爲由,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義務舉證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

那麼,該如何證明存在家庭暴力呢?因爲家庭暴力常常發生在僅有夫妻二人在場的情況下,場合隱蔽,證據難以收集。什麼樣的證據,纔是有效的證據,才能被法庭所採納呢?

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後,應該及時進行收集、鞏固證據,以此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等,尋求幫助或者調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日後進行訴訟時,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則一定及時去醫院治療,並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此外,還要在當時進行拍照,保留好照片。傷情嚴重的,報警後,由公安機關委託進行傷情鑑定。

3、如果家裏或者身邊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錄音、攝像等,並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或者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總之,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實質上是一個復原家庭暴力原狀的過程。無論是物證、書證還是證人證言,只要能證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舉證合法,程序完備,都可以作爲證據,以此來證明存在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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