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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合同範文彙編六篇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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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顧問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律顧問合同範文彙編六篇

法律顧問合同 篇1

聘請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特聘請乙方擔任上述項目的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擔任甲方上述項目的法律顧問。

2.項目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1)對項目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參加項目的實質性談判;

(3)協助甲方草擬項目的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4)審查項目的有關法律文件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3.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上述項目結束時止。一方要求變更或者終止須另行協商一致。

4.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項目法律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萬元。籌資款項到位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萬元;餘款_____付清。項目因故終止,乙方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酬情協商減退。

5.乙方爲甲方上述項目所需之交通、食宿及旅差費津貼等均由甲方承擔。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協商,同時適用國家有關保密條款規定。

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8.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法律顧問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聘請乙方爲房產陪購法律顧問。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爲甲方的陪購律師,負責處理甲方相關房產法律事務。

第二條 乙方工作內容

乙方提供三種律師卡服務:鑽石卡、金卡、銀卡。

具體服務是:銀卡,享受律師陪購基本服務,主要服務內容有:

(1)審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驗、覈實交易房屋的法定證明文件;

(2)審查、修改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3)協助委託人進行交易談判,並協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中介合同,或房屋認購書;

(4)提供簽約後的免費法律諮詢。

金卡,享受律師陪購全程服務,主要服務內容有:

(1)審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驗、覈實交易房屋的法定證明文件;

(2)審查、修改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3)協助(或代理)委託人進行交易談判,並協助(或代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中介合同,或房屋認購書;

(4)協助(或代理)委託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5)協助委託人正當行使合同權利,督促交易相對人履行合同義務;

(6)審查房屋交付驗收的法定文件,協助(或代理)房屋交付驗收;

(7)協助(或代理)委託人辦理房屋入住手續;

(8)協助(或代理)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和交易過戶手續;

(9)協助(或代理)合同公證、委託公證、繼承或贈與公證;

(10)協助(或代理)委託人向房屋交易相對人提出法律交涉。

鑽石卡,享受律師陪購“風險承諾”法律服務:該項服務是針對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可能產生的交易風險,以及“投資型”當事人對風險的主動防範意識而設置。律師在提供銀卡,基本服務、金卡,全程服務的基礎上,對可能存在的交易風險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律師風險承諾服務。一旦發生爭議,由律師免費提供包括訴訟、仲裁事務的全程代理服務。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權範圍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2)嚴守甲方及甲方相關單位的商業祕密及其他不便公諸於社會之祕密。

第四條 甲方應對乙方的工作給予配合。因甲方的不當行爲造成乙方不能履行職責的,其後果由甲方自負。

第五條 律師陪購卡的收費標準

鑽石卡,律師陪購風險承諾法律服務:_________元/宗;

金卡,律師陪購全程服務:_________元/宗;

銀卡,律師陪購基本服務:_________元/宗。

自合同簽署後____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甲方應當爲陪購律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因承辦甲方法律事務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及在_________市外的差旅費、通訊費,由甲方予以支付。

第七條 甲方無故終止合同,律師費不退還。

第八條 本合同的修改或補充,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指派律師及聘期

經與甲方協商,乙方指派 律師爲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服務,如果指派律師因出差、休假等原因暫無法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應另行指定其他符合條件的律師臨時接替指派律師的工作。聘期爲壹年,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顧問律師的任務和服務範圍

顧問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任務,是爲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受甲方的委託辦理有關的法律事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1、規定費用項下的服務

在甲方支付了規定費用後,乙方應在下列事項範圍內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1)爲甲方就其日常業務運營中所提出的問題或疑問進行法律研究,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諮詢書;

(2)根據甲方要求,審查並修改甲方因日常業務運營需要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協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書,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見;

(3)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應甲方要求,起草並以甲方名義在公共媒介公佈法律公告;

(5)應甲方需要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法律動向;

(6)依據甲方要求,向甲方員工提供有關的法律培訓;

(7)就甲方的商業計劃或融資計劃提出口頭的初步法律意見;

(8)根據甲方要求,審查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勞動合同文本及與之相關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

(9)參與並協助甲方同政府相關部門、各商業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經營和業務進行溝通。

2、規定費用項以外的服務

在規定費用的服務以外,乙方還應提供以下業務服務,費用應根據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有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1)就甲方在運營中的合同簽訂、融資、兼併、合併、分立、對外投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關專項法律問題進行法律研究,出具正式的書面法律意見;

(2)就甲方在運營過程中的合同簽訂、融資、兼併、分立、對外投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關專項法律問題代表甲方與第三方協商、談判以及簽訂有關法律文件;

(3)在甲方與第三方發生爭議時,代表甲方參與協商、調解、申訴、仲裁或訴訟。

(4)其它經雙方確認的重大專案法律服務。

三、顧問律師的工作方式

顧問律師採取不固定工作方式。遇有需諮詢辦理的事務,甲方可隨時電話或EMAIL方式通知顧問律師;如需顧問律師到甲方處辦理,需提前1天預約;顧問律師因故不能到甲方處辦理時,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代爲辦理。

四、顧問律師的權利

顧問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期間,爲了正確履行法律顧問的職責,除了享有《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特定的權利:

1、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2、瞭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3、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4、獲得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便利。顧問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顧問律師的義務

顧問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期間,除了承擔《律師法》規定的義務外,還承擔以下特定的義務:

1、及時承辦甲方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並認真履行職責;

2、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爲時,應當予以勸阻;

3、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託進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4、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6、對在工作中接觸、瞭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

六、甲方的責任

甲方同意與乙方真誠合作,隨時通知乙方正在處理的法律事務的進展程度,遵守本合同條款,按時支付費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

七、法律顧問費及付費方式

甲方聘請乙方壹年的法律顧問費總額爲人民幣 元,甲方選擇方式 支付顧問費:

方式一: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

方式二:甲方分批支付顧問費: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規定費用項以外的服務,雙方另定協議,乙方給予優先服務。

八、其他費用支出

(1)法定或政府機關或指定組織規定的費用:

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條項下的法律服務而產生的、法定的和政府機關規定的費用,如登記費、工商查詢費、公告費等,由甲方承擔。

(2)長途旅行費用:

甲方同意承擔乙方人員爲辦理甲方法律事務而發生的長途旅行交通費用、食宿費和通訊費等,其標準爲:出租車費、機票實報實銷,住宿費按當地三星級賓館住宿標準實報實銷,津貼人民幣100元/人/天。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常理由的情況下可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包括:

(1)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在實質問題上甲方拒絕與乙方合作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建議,以致乙方隨後的代理行爲非法或無效。

3、甲方基於乙方違約解除本合同,所付費用結算後多餘部分退回。

4、乙方基於甲方違約或基於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回。

十、其他

(1)其他補充條款: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未提出不續簽的,本合同將自動續延;

(3)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法律顧問合同 篇4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願意共同建立相互信任的個人法律顧問服務合同關係,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資共同遵守,特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商定由乙方周網龍律師提供對甲方的主要法律服務,服務方式可以通過電話諮詢,郵政信件,互聯網qq,郵箱等方式(但不限於上述方式),乙方爲甲方的主要服務項目是:

1、 免費並不限次數的回答甲方的法律諮詢,幫助當事人策劃、分析判斷所涉法律事務,並提出建議方案;

2、 以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有關單位及個人交涉、談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名譽、人身、自由、財產等個人合法權益;

3、 接受委託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監管,爲當事人提供大型財產(如房屋、汽車等)購買、出租、抵押、轉讓、擔保等方面的法律服務;

4、 代爲起草、修改、審查涉及當事人個人權益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文件;

5、 協助當事人處理各種可能的民事、刑事、行政糾紛(如需訴訟需要另行委託);

6、 爲當事人辦理股權轉讓、質押等法律服務;

7、協助 當事人辦理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作價、轉讓等法律手續;

8、 爲當事人的個人保險提供法律幫助;

9、每年甲方有權爲個人事務委託乙方發函三次或就某項與當事人有關的法律事務發表法律意見書一份;

10、 爲當事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二、甲方還享有下列權利:

1、甲方有權向第三方聲明或表明乙方及合同指定的律師是甲方的個人法律顧問;

2、如甲方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事務時,甲方有權指定乙方律師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及不在本合同約定內的工作,但應另行辦理委託手續,其代理費用可按乙方律師正常收費標準的 80 %予以優惠;

3、每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有權要求乙方做一個書面的工作小結(通過郵件方式發送)。

三、甲方的義務:

1、保證向乙方律師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合理的安排時間,爲乙方服務提供便利;

2 、如需上門服務提前預約,並安排好乙方律師的交通工具,緊急情況下乙方律師提供服務,甲方無條件承擔乙方律師的交通費用(憑票據);

3、承擔乙方律師發函等的郵寄費用及其他乙方律師爲甲方服務的合理費用及開支(限於交通費用住宿費用及餐飲費用);

四、甲乙雙方均應誠實守信,甲方不應利用乙方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同時保護和維護乙方的聲譽;乙方也應保守甲方的祕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個人信息及可能的各種隱私(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爲一個月,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甲方應支付法律服務費三百六十五元,支付方式可以由甲方選擇:1(推薦方式)郵政匯款:江蘇省姜堰市司法局內泰州鴻澄嶺律師事務所 周網龍律師收(郵編225500);2銀行轉帳:開戶行: 帳號:

六、本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變更或不續簽合同,乙方同樣有權通知甲方變更或不續簽合同,如均沒有通知不續簽合同,本合同自動順延,合同期限也是一年。乙方在合同順延之日起十日內應當支付法律服務費三百六十五元。

七、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本合同,甲方的書面解除通知到達乙方處就發生法律效力,乙方無需退還已向甲方收取的法律服務費,合同自行終止。甲方無權再以乙方及乙方律師的名義從事有關活動,乙方負責對知悉甲方的有關情況保密(法律規定除外)。如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務從事有損於乙方及律師聲譽的活動或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活動,乙方有權書面終止本合同(但要說明理由),並且不退法律服務費。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也可以變更或解除,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顧問合同 篇5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爲常年法律顧問。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原則,並經平等、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便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爲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向甲方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甲方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商務談判。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面臨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或者參與訴前協調、調解。

6、提供法律信息,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

7、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8、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民商、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律師作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依法最大限度的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及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爲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指派 爲法律顧問工作聯絡員,負責甲方與顧問律師的具體業務聯繫並處理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事務。

2、應當將其所有法律事務優先交由乙方律師辦理。

3、應當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交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4、應當爲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5、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用和工作費用。

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法律顧問費

甲方於本合同生效後,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爲人民幣 元整。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應按照《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給與適當的優惠。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武漢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本着節儉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或者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爲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爲送達。

甲 方: 乙 方:xxx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負 責 人: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6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爲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原則及宗旨:

1、勤勉盡責,竭誠服務;

2、及時高效,準確合法;

3、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本着防範爲主的宗旨,既重視處理當前的法律問題,更注意在甲方日常工作中法律風險的防範。

第二條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項目主要有:

一、乙方律師對甲方日常業務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包括:

1、協助甲方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律師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供甲方採用;

3、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和調解;

4、接受委託,代理甲方參加國內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項目的談判、簽約工作,進行法律分析、論證,並負責監督合同、協議的全面履行;

5、幫助甲方完善和規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業信用風險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

7、協助甲方辦理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申報專利,公證、保險,申請銀行貸款,進行技術轉讓等事項;

8、接受甲方委託,開展資信調查和其它法律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

9、幫助甲方培訓法律事務人才,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

10、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務,包括對個人的法律幫助與服務。

二、乙方代理甲方參加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辦理重大非訴法律事務時,雙方需另行簽署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相關費用。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務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展;

4、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服務應當單獨建檔,並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後及時返還。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信息、資料和文件;

2、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參加相關的工作會議,提供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的工作條件,並指定專門聯繫人,進行聯絡工作;

第五條法律顧問費

雙方商定,法律顧問費爲每年萬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六條法律顧問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乙方律師爲甲方到外地工作時,所需差旅費;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4-5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2、乙方因工作失誤或延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對甲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法律顧問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第4-5項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時,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和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爲 年。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法律顧問合同。

第十二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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