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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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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也是有條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1

應當在承辦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內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後,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如果拒不執行的,法院會取採強制措施執行。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2

一、當事人可以直接對《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訴訟

首先,“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或“限期拆除決定”(以下簡稱:限拆決定)一般來說是一項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爲。

而且限拆決定的.內容主要是責令行政相對人、當事人限期拆除建築物,爲相對人設置了積極的作爲義務,且該義務具有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該限拆決定屬於對相對人不利之處分,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於可複議可訴訟的行政行爲。該行政行爲一經作出,其對相對人的不利影響已經產生,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果,故行政相對人、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具有獨立的訴權,((2020)最高法行再248號)(2019)最高法行申3347號)

所以當事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時不必過於驚慌,我們還是有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採取有效救濟的。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第2張

二、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後立即起訴了,仍然被強拆還能再起訴嗎?

對於單獨的“強拆”行爲,行政相對人當然具有訴權,也可提出複議或訴訟。但是對作出“限拆決定”後實施的“強拆”,是否可以單獨提起復議或訴訟,在實踐中卻存在一些爭議。

實踐中,大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後又強拆案件的實際處理情況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拆決定”提起了救濟程序(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但在救濟程序進行過程中,又發生了“強拆”,從而引發了當事人對“強拆”行使救濟權條件的成就,進而導致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和“強拆”同時具備了行使救濟權的條件。

而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在“限拆決定”法律效力尚未確定的時點,違法實施了“強拆”這一行政強制執行行爲。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條中規定的期限是一種法定期間,即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爲規定了比一般行政強制執行行爲更多的前置條件,即應經公告並經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纔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

換言之,針對違建房屋的拆除,首先應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且當事人未採取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時,纔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部分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違法實施強拆,導致當事人可以在對“限拆決定”複議、訴訟期間,再次提起對“強拆”的複議、訴訟,產生行使救濟權“衝突”的情況。對於此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和“強拆”分別提起復議、訴訟,人民法院、複議機關分別立案並進行審理。

但是,在另外部分案件中,裁判機關認爲“限拆決定”是“強拆”的依據和前提,“強拆”是“限拆決定”的延續,“強拆”系對“限拆決定”的履行,不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相對人既然已經對“限拆決定”提起復議、訴訟,就不能單獨對“強拆”尋求救濟(參考(2017)最高法行申3854號行政裁定書)。

這個問題要分不同情況分析,根據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13434號中的表述:

“一方面,因被訴強拆行爲是以上述通知書作爲執行的依據,如果單純以此爲由受理和審查,並無太大必要性;(2020)另一方面,如果被訴強拆行爲本身存在超出上述決定範圍、執行對象錯誤或者給再審申請人直接造成人身、財產的不法侵害,再審申請人一併提起賠償訴求,則本案即有審查和受理之必要。”

也就是說,此時對“限拆決定”和“強拆”關係的認定,以及救濟權行使的方式,就要綜合評判案件事實才能得出了。重點在於分析“限拆決定”與“強拆”之間的聯繫,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強拆行爲有無超過限拆決定範圍,是否按照限拆決定的對象、面積等進行;

2、強拆行爲是否按照限拆決定確定的拆除期限進行;

3、如果強拆行爲的主體不對,被訴強拆行爲本身存在超出上述決定範圍、執行對象錯誤或者造成人身財產不法侵害,那麼強拆行爲是單獨可訴的。

要提示大家的是,當我們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後,又遭到強拆,此時我們應當按照前文提及的審查標準,審查“強拆行爲”是否合法,再針對其違法點啓動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我們不清楚具體的處理流程,還是應當積極諮詢律師,獲得律師的幫助,由律師幫助制定權利救濟策略,切勿自行任意起訴,以免浪費寶貴的訴訟權利。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3

一、收到執行通知書怎麼辦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第3張

二、收到拘留通知書之後

1、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屬可以去探視被拘留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委託律師會見,及時瞭解案情,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爲當事人取保候審及辯護,提供法律幫助和法律諮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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