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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來源:星女圈    閱讀: 3.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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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的認定卻也是存在一定區別的,這是我們每個人都不能忽略的問題,下面爲大家分享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1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爲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籤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爲避免損失,與他人籤合同時,一定要留點神,看準了。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爲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另一方面,定金作爲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民法典》(2021.1.1生效)中規定: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

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2

一、籤合同定金還是訂金有什麼區別?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爲,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爲,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於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第2張

二、簽署合同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稱應爲全稱,並應與其在國家機關登記的名稱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證照與合同標註一致;

(2)合同簽章應由具備對外簽署合同的主體簽章,內部機構、項目部、公司內部人員不具有簽署合同的主體資格;要加強對項目部印章及各種用印的管理,嚴格按照確定的權限審批用印。

(3)要注意審查擬籤合同各份是否爲同一文本,有無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簽署合同時應避免無空白未填項,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寫的應劃“/”或標註“空白”字樣;

(5)如有修改,修改處,簽約主體是單位的應由單位蓋章、簽約主體是個人的應該由其捺印;

(6)個人簽名原則上應當面簽署,單位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頁除署名處蓋章外還應加蓋騎縫章;

(8)對合同簽署人應審查其身份證件及授權委託書並收存;

(9)合同簽署時間、簽署地點應填寫完整。

(10)在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聯繫人、簽收人、結算人、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等,最好在合同中能寫進去,即使不寫,也最好有書面的確認。否則完全有可能簽字人一旦調離或者對方耍賴說不是公司的人。

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沒有規定,籤合同的時候必須要約定定金或訂金,但合同中的.各方當事人要區分清楚定金跟訂金的法律性質,一字之差,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

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3

一、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在售樓書驗完以後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提醒購房人要注意,認購書裏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民法典》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合同簽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第3張

三、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所以,我們在買房交定金時一定要注意這些事項: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買房涉及到的東西非常多,老話說“只有買錯的,沒有賣錯的”。再怎麼精明的購房者總會有疏忽的地方,對於房地產行業出現的問題和一些常見潛規則,開發商比我們清楚太多。一旦被忽悠交付了定金,就不好退了,所以瞭解買房交定金的注意事項,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在買房時,能夠做的就是多瞭解一些相關知識,免得發現問題時才後悔莫及,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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