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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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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商量很多東西的,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要離婚的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的時候,是需要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以下看看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及相關資料。

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1

撫養費強制執行是有作用的。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拒不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可以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強制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

有用。一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查封其個人財產、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採取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改)》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2

一、撫養費強制執行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

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

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這說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種是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另一種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在校就讀的,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 第2張

二、撫養費強制執行有用嗎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

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也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這說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3

離婚了男方不給撫養費強制執行有用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 第3張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

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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