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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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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係,但如今很多的人婚姻中出現不順就會選擇離婚,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以下分享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1

一、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財產繼承權上享有同樣的權利,可以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順序是同等的。法律規定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爲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即有權繼承遺產。

二、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區別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爲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與母方的關係,基於出生的事實即可確定。子女與父方的關係,各國法律都採用下列推定:在婚姻關係中受胎的,母之夫即爲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間未同居者除外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區別】: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前或婚外行爲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爲、姘居、通姦乃至被強】奸後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受的權利是一樣的嗎?

一樣的;

婚生子女,指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稱私生子。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話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非婚生子女雖然是不正當的男女性行爲所生的子女,但這種不正當的性行爲,應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負責,非婚生子女本人是無過錯的,不能把父母的錯誤轉加在他們身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受法律同等的保護,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非婚生子女。

爲了保護非婚生子的權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至該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旨在保護兒童的權益,決不是鼓勵人們亂】搞男女關係。對於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生有非婚生子女的人,要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情節惡劣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非婚生子女是相對於婚生子女子女而言的,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前或婚外行爲所生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雖然採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兩個概念,但立法未對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作任何界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2

一、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先後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繼承權沒有先後之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都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二、子女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財產繼承權上享有同樣的權利,可以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3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應當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案例簡介】:

李某,女,袁某,男,兩人於1969年登記結婚。當時袁某一直在該市糧食局上班,二人婚後感情一般。婚後次年,由於袁某所在單位糧食局的副局長工作變動而被調走,副局長這個職位,論資格和條件,袁某便理所當然的被上升爲該糧食局副局長。

但是好境不長,在1975年,袁某因資本家出生,又有被懷疑與現行一起貪污案有關,故被上級涉令離職審查,後被下放到某市郊區農村勞動改造。在此期間,李某曾經多次提出與袁某離婚,可是均未成功。1979年,袁某在勞動改造期間與農村姑娘陳*麗生下一女,取名陳*娟,後陳*麗在勞動中不幸被折斷雙腿,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

袁某將此事告訴了自己的父母袁*平、王-芳。袁*平、王-芳夫婦經常揹着兒媳李某前往郊區農村探望陳*麗和陳*娟母女,給她們送錢送物維持生活。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 第2張

1987年後,因糧食局工作需要,當時的那起貪污案也已經被覈實清楚,證實與袁某無關,於是,袁某又重新回到糧食局的工作崗位,他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後,工作認真負責,成果顯著,最後很快便被榮升爲該市糧食局的正局長,成爲了該糧食局的一把手。

1995年9月,袁某積勞成疾死亡,袁某死後,經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袁某留有個人遺產32000餘元。袁某在生前立有遺囑:全部遺產由其父母繼承。袁某的妻子李某得知後,以袁某非法剝奪了自己的合法繼承權爲由,依法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袁某的遺產,要求袁某的父母袁*平和王-芳交還袁某的遺產歸自己所有。

訴訟中,袁*平、王-芳夫婦通知陳*麗,陳*麗代理陳*娟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繼承袁某的遺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死者袁某與其合法妻子屬夫妻關係,但是兩人婚後無子,袁某在勞動改造期間,與農村姑娘陳*麗有一非婚生子女陳*娟,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本案中也是屬於法定繼承人,並且作爲袁某的妻子李某也應當享有繼承權,故法院將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妻子李某繼承2000元。

其父母袁*平和王-芳各繼承5000元,其非婚生子女陳*娟繼承20000元。一審法院判決後,妻子李某否定其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本案的案情,經審理後認爲,在本案中陳*娟系袁某與李某的非婚生子女,袁某所立遺囑因剝奪了未成年女兒的繼承權而屬無效,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因此,在本案中非婚生子女陳*娟屬於其法定繼承範圍,就應當享有其父袁某的遺產繼承,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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