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型保險離婚後需要分割嗎,現在離婚的概率是很高的,如果夫妻兩人感情破裂,到了離婚的時候,那也要考慮方方面面的事,特別是關於財產分割的問題,那理財型保險離婚後需要分割嗎。
理財型保險離婚後需要分割嗎1
一、民法典理財保險離婚分割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理財保險離婚分割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那麼保險金應當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分割。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併明確地處理好。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1、財產險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爲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2、人身保險。
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爲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爲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在現代社會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糾紛,主要是在房產這個方面,因爲畢竟房屋的價值相對於其他普通財產來說非常大,但除此之外還是存在着一些保險金等財產的分割,這些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同樣的需要區分一下是婚前所得到的還是婚後取得的利益。
理財型保險離婚後需要分割嗎2
1、首先,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爲夫妻雙方購買的保險,離婚時是要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的。但保險理賠的理賠金,指定受益人的,屬於夫妻一方專屬資產,不參與分割。
2、年金保險即可以視爲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贈與,也可以視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具體情況需要法院認定。視爲贈與的情況下,大額的保單資產就不參與離婚資產分割了。子女未成年之前作爲監護人的投保人就是實際的控制人了。如果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仍然會對保單現金價值進行分割。
各個地區的法院判罰習慣是不一樣的,有的地區只要被保險人是孩子的情況下,保單都不支持分割,按贈與判定。
3、離婚前爲子女突擊購買的大額保單,如果法官認爲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嫌疑的,仍然會予以分割。具體情況一事一議。
總結:
給孩子配置保險的目的,一定是因爲愛孩子,爲了守護孩子的美好未來。所以如果真的到了要分割孩子保險的時候,希望當事人能回想起,當時因爲愛孩子而投保的那個美好瞬間。
理財型保險離婚後需要分割嗎3
一、離婚後保單要怎樣分割
1、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解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爲保險利益的存在,可以爲另一方及其子女購買保險;一旦夫妻離婚,即意味着保險利益的喪失。但是保險利益的喪失,並不代表保險合同的當然失效。事實上只明確了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自始無效;但是並未明確保險利益在訂立合同後喪失的',保險合同是否會受到影響。
2、一般認爲,合同訂立後保險利益的減少或者喪失,保險給付請求權不受影響。因爲人壽保險一般都具有儲蓄及投資的性質,投保人基於善意,爲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若因爲身份關係的消失而致使投保人的利益完全喪失,顯然有失公平。因此,保險利益的喪失,不影響保險合同的繼續有效。
3、在投保人與被投保人不同一的情況下,雙方合意退保或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均不會產生爭議。雙方可通過保險合同的轉讓來實現對保險合同利益的分割,實際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變更。對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說,通過轉讓取得保險合同的一方,理應按照雙方均認可價格,支付相應的折價給對方。
二、離婚共同財產分配法律規定
1、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