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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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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在工作的時候,一般公司都會幫忙交社保的,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爲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下面分享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

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1

1、社保逾期未交怎麼辦:下月申報期繳納的時候可以補交逾期月份的社保,但是會產生相應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2、網上補繳具體操作步驟:登陸公司社保界面右上第三個職工繳費管理-職工覈定基數補繳申報,錄入信息後提交。

3、大廳補繳,帶着小鑰匙和公章,是三證合一的話,拿着營業執照就行,不是三證合一帶着組織機構代碼證。

4、社保繳費年限是累積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空檔部分你可補可不補。

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

5、如果你原來的社保賬戶停繳的時候已經辦理了停繳手續,那麼你的社保賬戶現在就是封存狀態,你可以直接去辦理續保手續。

6、如果你原來的社保賬戶停繳的時候沒有辦理社保停繳手續,那麼你的社保賬戶現在就是處於欠費狀態,則必須補繳完欠費,甚至一定的滯納金纔可以辦理續繳手續。

7、可以選擇續交,交滿十五年就可以享受社保的,斷斷續續沒有影響的,也可以選擇補繳,但是補繳費用肯定是要自己出的,需要補繳儘早,越拖滯納金越多。

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2

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1、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 第2張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3

沒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怎麼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繫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個人社保沒有按時交怎麼辦 第3張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餘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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