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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補償金規定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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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補償金規定,我國的勞動法是對企業和員工的保護,我們在工作中遇到大部分和法合同相關的問題,都可以用勞動法來解決,那麼我們國家勞動法勞動者補償金規定是什麼呢?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1

一、勞動合同法上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常見情形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並不是全部,因爲《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 第2張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 第3張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2

一、勞動補償金有何規定

1、 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說:

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 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爲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爲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 第4張

4、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爲,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 第5張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當中主要對經濟補償金的內容作出了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3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願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

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勞動者補償金規定 第6張

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餘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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