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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男方不給撫養費,起訴費用要多少?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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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男方不給撫養費,起訴費用要多少?現在的社會思想比較開放和自由,人們更傾向於追求自己的幸福,所以離婚率越來越高,那麼女方起訴男方不給撫養費,起訴費用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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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男方不給撫養費,起訴費用要多少

法律分析: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應當視爲財產分割,並應按離婚案件的標準收取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目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的標準收取訴訟費用。

女方起訴男方不給撫養費,起訴費用要多少?

則不超過20萬元的,每件應繳納50元至300元,超過20萬元部分,再加收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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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的`是離婚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只是訴訟費的一種,是起訴時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其次,除了案件受理費,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申請費鑑定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根據情況要由某一方當事人墊付。

女方起訴男方不給撫養費,起訴費用要多少? 第2張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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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則撫養方可以提起訴訟,如果起訴後還不支付撫養費,那麼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1、孩子的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以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以及複印件

3、離婚證及其複印件

4、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5、預交案件受理費。

寫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

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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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

4、當事人的追加。

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的時間是在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開庭審理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還要在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後,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再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1)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鑑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3)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4)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爲詢問證人

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5)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6)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當庭宣讀鑑定結論鑑定人向法庭宣讀鑑定的方法和經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

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發問

(7)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佈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製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

向勘驗人發問

(8)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9)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10)合議之後認爲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鑑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爲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11)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

的重點。如果認爲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佈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評議完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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