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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量刑標準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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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量刑標準,搶劫目前在全世界很多國家或地區是一種高發且嚴重的犯罪行爲,每個國家對於搶劫的人的量刑標準都是不一樣的,下面一起來看看我國的搶劫罪量刑標準。

搶劫罪量刑標準1

搶劫犯量刑標準是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1、構成要件

(1)行爲方式

第一,暴力方法,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第二,脅迫方法

①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恐懼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對方不敢反抗。

②由於要求達到這種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脅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惡害相通告。例如,以揭發隱私脅迫交付財物,不構成搶劫罪,而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爲這種脅迫難以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以暴力相脅迫的模式應是:不給錢,就當場(當即)實現暴力惡害。也即,完全剝奪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相脅迫,並不要求行爲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爲人的威脅內容使被害人以爲行爲人會實現威脅內容即可。例如,甲將一團衛生紙裝入揹包,進入銀行,威脅工作人員:“我包裏裝着炸彈,給我10萬元現金,否則我就引爆!”儘管甲客觀上不可能實現惡害內容,依然屬於以暴力相脅迫,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量刑標準

第三,其他方法

①本質是使對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②昏醉搶劫(使對方不知反抗)。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藥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後竊取財物,構成搶劫罪,而非盜竊罪。即,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狀態,行爲人單純利用被害人這種狀態取走財物,僅成立盜竊罪。

③拘禁搶劫(使對方不能反抗)。例如,甲入室搶劫,將主人乙騙到陽臺上然後反鎖陽臺小隔門,從屋裏拿走財物。因爲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狀態,構成搶劫罪。

(2)行爲對象

行爲對象包括有形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債權)。有形財物包括價值數額不大,但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例如銀行卡、存摺、欠條。

2、主觀責任形式

搶劫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爲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爲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爲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雖然一般出於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對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結果,則可能持放任態度。爲索取到期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搶劫罪,視情形成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行爲人出於其他目的實施暴力行爲,暴力行爲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後產生非法佔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

例如,以強 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婦女昏迷後發現了財物進而取得該財物的,不管強 奸行爲是否既遂,均應認定爲強 奸罪與盜竊罪。但是,行爲人出於其他故意,於正在實施暴力、脅迫的過程中(暴力、脅迫沒有結束時)產生奪取財物的意思,並奪取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此外,行爲人以其他故意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後,爲了獲得財物,而實施了新的暴力、脅迫的,成立搶劫罪。例外情況是,根據刑法第289條的規定,在實行聚衆“打 砸搶”行爲過程中,毀壞公私財物的,即使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對首要分子也應認定爲搶劫罪。

搶劫罪量刑標準2

一、搶劫罪犯罪構成

(一)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爲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爲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搶劫罪量刑標準 第2張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爲,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爲。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爲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爲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爲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爲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爲標準。

搶劫罪的目的行爲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爲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量刑標準3

一、搶劫罪的量刑標準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搶劫一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二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戶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搶劫罪量刑標準 第3張

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爲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搶劫數額如何計算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爲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爲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爲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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