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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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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中國的年輕人結婚的越來越少,而離婚比例越來越高。婚姻破裂帶來的不僅是情感問題,還有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那麼,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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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起訴前,多方面進行調查,儘可能把對方名下的財產、對方轉移的財產都查出來,擴大共有財產的範圍,這是多分財產的前提基礎。

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起訴中發現的財產,可以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離婚後發現的財產,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分割。但是起訴後,就“打草驚蛇”,對方會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轉移財產,一方想查實的難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一舉進攻,火力全開。

2、舉證對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的唯一情形。

現實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銀行賬戶有大筆的轉賬或支出,對資金的用途及去向,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一方出售屬於夫妻共有的房產,包括已經在中介或網上放盤,跟潛在的買家洽談,收受了定金,簽訂了買賣合同,甚至房屋已經過戶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將傢俱電器或者家中值錢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3、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包括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大過錯,以及各種過錯,爭取多分財產,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發[1993]32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照顧無過錯方”是離婚案件分割財產的原則之一。

對無過錯方傾斜分割財產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爲百分之十,即無過錯方最多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六十,過錯方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四十,雙方的差距達到百分之二十,相當於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了。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財產還是平均分割,法院判決過錯方另行支付賠償給無過錯方。

建議無過錯方(受害方)、在起訴時同時要求過錯賠償和財產傾斜分割。

此處所說的“過錯”,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軌,身體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乃至吸毒等惡性。

4、舉證對方存在重大過錯,要求損害賠償,並以財產抵扣。

若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若過錯方的支付能力不強,或者誠信很差,甚至已經(日後可能)、不知所蹤,建議受害方要求法院判決從共有財產的分割中抵扣,而並非過錯方直接支付。這樣可以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賠償,實際上也減輕了過錯方的負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爭取財產傾斜分割。

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宗旨,在離婚訴訟中,更是如此。具備撫養條件和意願的一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除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成長環境,在日常相處中維繫與孩子的親情外,客觀上也對財產分割有利。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發[1993]32號)、中,“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也是原則之一。

比如說,男女雙方都爭取房屋的產權,那麼法官通常會將房屋判給撫養孩子的一方,讓孩子繼續在原有房屋內生活(儘量不改變孩子的生活地點和環境,也是離婚案件處理撫養權不成文的規定)、。

按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父母的財產都是留給孩子的。在法官的內心深處,肯定也受到這種觀念潛移默化的影響。以財產傾斜分割的形式來保障孩子成長的物質需要,來彌補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成文的“潛規則”。

6、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以財產抵扣。

一方在爭取撫養權的同時,可爭取讓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並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

若對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則法院通常會判決按月支付。但如果對方在經濟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對方日後可能不知所蹤、難以聯繫,法官也可以判決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礎上,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的撫養費,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無須對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減輕對方的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0號)、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7、擊中對方的愧疚心理、喚起對方的道德感和對孩子的責任感,爭取對方在財產上讓步,或把財產贈與給孩子。

在協商過程中,可以嘗試說服對方把財產留給孩子。孩子是雙方的骨肉和紐帶,這是永遠改變不了的事實。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2

1、法律上的條款是夫妻財產平均分割,適當照顧女方;

2、收集某些財產能作爲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證據,那麼離婚時這部分對方就無權分割;

3、調查清楚對方財產,以免對方轉移財產;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第2張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的時候想要分到比較多的財產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不能夠採取轉讓財產、藏匿財產的行爲,這樣只會讓你少分到財產。在上有許多專業的律師,離婚打算分得較多的財產的人該怎麼做才合法,可以直接詢問他們解答。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3

五種明確可多分財產

1、隱藏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故意隱藏車輛、珠寶等貴重物品。

2、轉移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提前將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變更。

3、變賣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私自變賣房產,如變賣後房產漲價,另一方可要求賠償損失。

4、毀損財產:由於財產分割過程中分歧衆多,雙方難以和平協商甚至出現砸毀車輛等貴重物品泄憤的過激行爲。若有證據證實,可以申請主張多分財產。

5、僞造債務

三種照顧性多分財產

1、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

這裏的過錯主要指一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婚外性行爲等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爲。

2、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雙方有孩子,考慮到孩子撫養,一般會多分。

3、女方;

女方相對男方屬弱勢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除上述八種情形外,離婚時沒有過錯的一方還可以爭取離婚賠償,從而獲得更多的財產。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過錯”一般有三種不同的解讀:主觀過錯、客觀過錯,主客觀結合。從婚姻法4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其所規制的行爲都必須也只能是主觀上的故意,不存在過時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客觀過錯即“過錯行爲”,只要實施了婚姻法46條規定的過錯行爲就要按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進行規制。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第3張

二、違法行爲

違反《婚姻法》第46條中的相關行爲。

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一定的行爲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四、配偶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到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

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爲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賠償問題。

五、導致離婚的發生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以上五點缺一不可,此外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就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無小事,光是財產分割就存在衆多情況,如果不具備完善的法律知識是很難做到將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尋求專業律師幫助或許是一個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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