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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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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在建築設計中,爲了保證室內環境的衛生,必須確定一個衡量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標,很多人都不清楚我們的一些建築是有一定的日照的標準的,以下是關於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

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1

不同建築的日照標準

1、普通住宅建築:在計算範圍內受高層建築遮擋的低層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兩小時,即其主要朝向每層如有兩個以上居室受遮擋的,則最少應有一個居室滿足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兩小時的日照時間規定。

低層住宅改爲多戶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時間規定外,還應保證主要朝向受遮擋的每戶有一個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2、其他居住類建築:根據房屋的日照標準的規定,在計算範圍內受,高層建築遮擋的其他居住類建築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可以也不能夠少於連續一小時。

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

3、文教衛生建築:根據國家有關規範,應滿足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於二小時,居室是指臥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爲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準;

託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準。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準。

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2

標準日選擇

日照標準日是在制定建築日照標準時,爲了測定與衡量日照時間,根據緯度、建築氣候分區等因素在一年中選擇的某個或幾個特定日期。國際上許多國家也都按其國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標準日:原蘇聯北緯58°以北的北部地區以清明(4月5日)爲日照標準日(清明日照3 h ),北緯48°~58°的中部地區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爲標準日

北緯48°以南的南部地區採用雨水日(2月19日)爲標準日(參照前蘇聯建築規範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標準日相當於雨水日;歐美、倫敦採用的標準日爲3月1日(低於雨水日,高於春、秋分日)等。我國則採用了兩個日照標準日——冬至日和大寒日。

過去全國各地一律以冬至日爲日照標準日,而我國有關文件曾規定“冬至日住宅底層日照不少於一小時”。因冬至日太陽高度角最低,照射範圍最小,如果冬至日能達到1h的日照標準,那麼一年中其他天數就能達到1h以上的標準,但從實際實施情況來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大、中、小城市均未達到這個標準。

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後首層有一個月至兩個月無日照,東北地區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擋到三層或四層。從表2我們看到,達到同樣時間的話,冬至日正午太陽高度角約比大寒日高3°~4°,因而,無法以冬至日爲標準日的地區只能採用第二檔次即大寒日爲標準日。

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 第2張

4日照時間限制

我國不同地區日照標準在城市規劃中指住宅的日照標準,即根據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居住衛生要求確定的向陽房間在規定日獲得的日照量,是編制居住區規劃時確定房屋間距的主要依據。日照量包括日照時間和日照質量兩個指標。日照時間是以該房間在規定的某一日內受到的日照時數爲計算標準。

北緯地區常以太陽高度角最低的冬至日作規定日;有些地區由於氣候特點,也採用其他日子作規定日。日照質量是指每小時室內地面和牆面陽光照射面積累計的大小以及陽光中紫外線的效用高低。

日照標準的確定涉及因素較多,各個國家規定的標準不盡相同。1980年,中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中規定:“在條狀建築呈行列式佈置時,原則上按當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層日照時間不少於 1小時的要求,計算房屋間距。”在確定具體的日照標準和計算房屋間距時,應考慮節約用地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爲保證必要的日照質量,日照時間應在上午9時至下午3時之間,因爲冬季在這段時間的陽光中,紫外線輻射強度較高;此外,射入室內的陽光應保證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積,達到滿窗或半窗日照。這些要求要通過合理的住宅建築規劃和精心的住宅設計來實現。

根據國家有關規範,應滿足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於二小時,居室是指臥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爲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準;

託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準。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準。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爲日照不受影響。

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3

日照有效時間帶是指在日照標準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時間中符合有效條件的時間段。這個有效條件主要指太陽照射的“量”和“質”。 太陽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時間來衡量的,日照時數越多所得到的太陽輻射能量就越多。

太陽照射的“質”主要指太陽輻射強度,一天當中正午太陽高度角最大,太陽直接輻射最強,紫外線殺菌力也最強;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陽高度角最低,太陽直接輻射最弱,紫外線能量很少,陽光的強度無法滿足衛生等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確定一個有效的日照時間段。

在編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以前,我國過去常以冬至日的9時至15時共6 h爲有效日照時間帶。隨着日照標準由冬至日一個檔次改爲冬至日和大寒日兩個檔次,有效日照時間帶也相應作了調整,確定以冬至日爲日照標準日的,有效日照時間爲9時至15時;

以大寒日爲標準日的,其有效日照時間帶爲8時至16時。從陽光質量看,北京地區的實驗表明,大寒日上午8時的陽光紫外線已具有一定的殺菌作用,又從北京市1984年、1985年兩年拍攝的日影效果看,大寒日上午8時的陽光強度與冬至日上午9時的陽光強度相接近,已具有良好的日照效果。

建築室內的日照標準 第3張

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也都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國的有效日照時間帶,一般均與日照標準日相對應,而不是一個統一的常數。如前蘇聯南部地區以雨水日爲日照標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爲7時至17時(10 h),日本的北海道採用9時至15時,而日本其他地區則爲8時至16時。

日照有效時間還與建築朝向以及太陽入射角度密切相關。同樣是9時至l5時,在不受其他建築遮擋的情況下,對於正南向建築來說,日照有效時間是6 h;對於正東或正西向建築而言,由於自身遮擋,有效時間最多3 h(即9時至12時或12時至15時),實際上有的時段(如中午12時前後1 h),由於太陽入射角太大

與建築接近平行,能照射到室內的真正有效時間幾乎沒有,因此東、西向建築有效時間不是3h,而是不足2 h甚至更少。可見對不同朝向建築,真正日照有效時間是不同的,隨着建築朝向角度的變化,其有效時間也在變化。因此,不同朝向建築應該有不同的有效時間帶,這一點,標準本身未加以考慮,有待進一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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