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社局工种,人社局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在岗工作的肯定是公务员,但是里面也有下属机构只是工勤人员,也会有一些人是招聘人员,以下分享2022年人社局工种。
2022年人社局工种1
机器人工程技术人员
定义:从事机器人结构、控制、感知技术和集成机器人系统及产品研究、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研究、开发机器人结构、控制、感知等相关技术;
2.研究、规划机器人系统及产品整体架构;
3.设计、开发机器人系统,制订产品解决方案;
4.研发、设计机器人功能与结构,以及机器人控制器、驱动器、传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5.研究、设计机器人控制算法、应用软件、工艺软件或操作系统、信息处理系统;
6.运用数字仿真技术分析机器人产品、系统制造及运行过程,设计生产工艺并指导生产;
7.制订机器人产品或系统质量与性能的测试与检定方案,进行产品检测、质量评估;
8.提供机器人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指导应用;
9.制订机器人产品、系统、工艺、应用标准和规范。
信息系统适配验证师
定义:从事信息系统基础环境、终端、安全体系、业务系统的适配、测试、调优、数据迁移、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分析信息系统适配过程中不同技术路线特性;
2.制订信息系统异构适配移植方案;
3.部署基础环境、外设、终端、安全体系、业务系统,对异构组件进行编译;
4.运用适配方法及工具,对系统软硬件产品组合进行适配功能验证、性能验证和参数调优;
5.分析和处理在适配过程中因环境差异导致的问题;
6.提供信息系统适配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检修工
定义:使用制动测试台、车轮轮缘尺、红外热像仪、扭矩扳手、液压起道器等检测设备和维护工器具,检修及维护保养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和设施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使用扭矩扳手、双踪示波器、液压起道器等工器具和设备,拆装、调试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和设施;
2.使用车轮轮缘尺、车轮轮径尺、水准仪、轨距尺、红外热像仪、绝缘电阻测试仪、土壤电位梯度测量仪、桥梁挠度检测仪等工器具和设备,检修城市轨道交通机械、电气等设备和设施,测量、调整参数;
3.进行现场巡检,发现并判断城市轨道交通机械、电气等设备和设施故障;
4.使用制动测试台、阀类测试台、继电保护校验箱、超声波探伤仪、钢轨磨耗测量仪、裂缝综合测试仪等工器具和设备,处理城市轨道交通机械、电气等设备和设施的故障、伤损;
5.使用管路清洗机、保压测试台、液压捣固机等设备,维护和保养城市轨道交通机械、电气等设备和设施;
6.使用、驾驶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检测城市轨道交通机械、电气等设备和设施的性能。
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工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检修工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检修工 城市轨道交通桥隧检修工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门检修工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检修工
2022年人社局工种2
近几年,“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一大批形态多样、分工精细的新职业应势而生,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电子竞技员等也正式成为新职业。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调饮师等18个新职业,涉及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
此次新增的18个职业名称分别是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合规师、公司金融顾问、易货师、二手车经纪人、汽车救援员、调饮师、食品安全管理师、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员、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培训师、密码技术应用员、建筑幕墙设计师、碳排放管理员、管廊运维员
酒体设计师、智能硬件装调员、工业视觉系统运维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颁布以来发布的第四批新职业。此次在发布新职业信息的同时,还调整变更了“社区事务员”等有关职业工种信息。
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人士介绍,新职业的发布,对于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推动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第四批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正在陆续制定中,中心后续将从指导人才培养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入手,着力为南京打造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从业人员队伍。
2022年人社局工种3
一、人社行政部门的职责
1、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2、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3、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4、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5、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6、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7、奖励举报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稽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2、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3、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检查。
4、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5、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6、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人社行政部门。
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2、就调查事项询问与涉嫌欺诈案件有关的问题。
3、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与涉嫌欺诈案件有关的财务帐表、职工档案、医疗记录等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4、采取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对欺诈嫌疑人隐匿、伪造、变造、毁弃有关文件资料、财务帐表等行为进行纠正或制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