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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

來源:星女圈    閲讀: 1.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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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因為在我們的生活中關於結婚的話題一直是經久不衰的,其中就有關於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這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下面是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

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1

一、婚前婚後協議書的區別

本質沒有太大不同,如果細分大概有以下幾點:

1、協議雙方身份不一。婚前雙方是準備結婚的對象,後者是已經結婚的夫妻。

2、協議生效的時間不同。前者是以結婚登記為生效,後者是簽訂後生效。

3、前者辦理是在婚前,後者辦理是婚後。從內容到法律後果沒有不同。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裏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三、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六)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2

一、婚前協議書和婚後協議書的區別

婚前協議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

“婚後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婚後簽訂的協議,它主要包括財產管理、離婚或一方死亡後收入以及財產的分配等。

二、簽訂婚前協議的注意事項

1、開始準備婚前協議最好是在你結婚的前幾個月進行,這樣你就不會與挑選你的婚禮用花或者編寫你的結婚誓言籌備喜宴所衝突。這樣會使得你簽訂婚前協議不會太倉促,所以提前進行婚前協議的簽訂不會使得你看起來像是逼迫你的另一半簽署該協議,因為可能法庭會因為有逼迫他人簽署協議的緣由否定你的婚前協議。

2、確保你們雙方都有你們自己的代表律師,並且選擇熟悉婚前協議的律師來擔當。

3、考慮除律師之外向婚姻顧問和理財規劃師尋求幫助。婚姻顧問會幫助你處理情感方面的問題,而在照律師之前你的理財規劃是將幫你尋找到最省錢的方式去聘請律師。

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 第2張

4、羅列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很多人在結婚之前已經有很多負債例如學生貸款,這使得討論債務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5、不要在婚前協議中隱藏你的任何財產,這可能會被認為是共同財產或者使得你的婚前協議無效。

6、不要把你的婚前協議當作是遺產或者是房產規劃的`替代品。

三、婚前財產的規定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3

婚前協議(Premarital Agreement / Prenuptial Agreement)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婚前協議又稱為“prenuptial agreement”。

“婚後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婚後簽訂的協議,它主要包括財產管理、離婚或一方死亡後收入以及財產的分配等

婚前協議中涉及的離婚的方面的問題無效,婚後協議可以。

婚前協議將婚前財產有了明確的劃分,達成共識。婚後協議是講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一個協議。

一、婚前財產協議。

1、無論是婚前協議,還是婚內協議,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不能對身份屬性等內容就行約定,即使約定,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2、婚前協議,主要可以約定雙方各自婚前財產範圍、婚後家庭財產的模式(是AA,還是共同共有,或者其他模式)。在次,律師重點強調或建議:為了婚後夫妻關係的和睦,即使一方經濟實力上遠強於另一方,在起草協議時,也不建議死板約定:如,所有婚前財產,或婚後各自收入,完全獨立,全部AA。

這樣的約定,實際上很不人性化,應該要考慮到保留兩個人或家庭,正常的、日常開銷合理開支有基本保障,所以,建議:雙方或者經濟實力較強一方,主動約定,放置一定家庭生活共同基金,由雙方或經濟實力較強一方承擔。這樣,既保證了家庭正常開支,也讓對方感受你夫妻情義。雙方在婚後可以減少夫妻矛盾、猜疑。

也讓雙方父母,特別是家庭經濟實力懸殊的,能互相理解、包容。

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的區別 第3張

二、婚內財產協議。

1、婚內協議簽署的目的、動因非常複雜。一般包括:一方存在出軌,或者其他過錯,希望另一方原諒,另外一方缺乏安全感,或者希望過錯方有書面承諾,這種情況下,簽署婚內協議比較常見。當然,也有雙方個人境界都很西化,希望財務獨立,要求籤署婚內協議。其他原因,在此不作進一步討論。

2、婚內協議簽署條款很多,每個人的需要不同。在此,律師重點建議,即使因一方過錯而簽署婚內協議,但不要在婚內協議裏,過分指責過錯方,甚至可以放棄該類情況的描述,直接體現在財產上怎麼分配或處理。比如:不能寫,因為一方出軌,為了懲罰,所以,簽署本協議。

在婚內財產分配上,務必將具體的財產列明,比如:截止某年月日,存在某某銀行下的存款,歸誰所有;位於某某路某某號房產,歸屬誰所有,或者按照什麼比例共有;避免因約定不清楚,導致條款無效或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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