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有繼承權嗎,繼承對於很多家庭來説都是傳承的大事,會被很多人所重視,而子女是第一繼承人,這裏面也有着一定的法律規定,下面為大家分享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有繼承權嗎1
一、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取決於是否成立撫養關係。即繼父母有撫養繼子女的。繼子女就有繼承權。否則沒有繼承權。父母再婚後繼子女已經成家。顯然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因此沒有繼承權。
二、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三、繼承權的特徵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不可轉讓)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四、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五、我國關於繼承權的原則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子女有繼承權嗎2
一、繼子女有無繼承權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遺產,主要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形成撫養關係的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未形成撫養關係的,則不能相互繼承遺產。
所謂的撫養關係是指,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撫養教育,繼父母受到繼子女的贍養扶助。對此我們可做如下分析:
1、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實際上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財產。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3、雖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全部或部分,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而繼子女對繼父母未盡贍養義務的,也應視為撫養關係形成,繼子女與繼父母間互有。
另外,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二、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時間上的法定性和財產專屬性。
遺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閒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傢俱、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綜上,我們瞭解到其實繼子女也是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但此時的繼承有條件限制,並不是只要雙方之前有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就一定可以繼承。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如果雙方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的,那麼就可以相互繼承彼此的遺產。另外,也要注意,在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情況下,並不影響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繼子女有繼承權嗎3
一、繼子女享有繼承權嗎
根據法律規定,繼子女就是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子女也享有法律上的繼承權。
但繼子女要符合繼承權的條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的繼承關係確定的具體條件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二)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三)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四)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