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户九月新規,契税是指不動產(比如説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的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税收。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現,相關法律條款也應順勢作出修正
房產過户九月新規1
夫妻過户等6種情形免徵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契税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房產過户九月新規2
本次《契税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是第三條,契税税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其實第三條和過去的規定相比較沒有太大的變動,而且國家税務總局有相關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按1%、1.5% 的'税率徵收契税;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減按1%、2%的税率徵收契税,目前優惠政策並未取消。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税率。因此,只要具體地方不做出調整,《契税法》的出台,就不會影響目前的税率。
還有一個亮點是夫妻過户、子女繼承免契税。就是説從2021年9月1日起在房產證上,夫妻之間不管是加、減名字等等,都不用繳契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些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房屋時也是不用繳納契税的。
由此就延伸到免徵契税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税:(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那麼什麼情形下需要交契税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税。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税。
立法總是滯後的,過去的一些內容已經過時。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現,相關法律條款也應順勢作出修正。更重要的是,2020年1月1日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必然有所增加,相關契税徵收必須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