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是否利於人口增長?適當的晚育對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和後代都有好處。但更多的是很多人因為還沒有遇到合適的另一半,又或者因為生活水平的問題,導致了晚婚和晚育,所以下面我們來介紹晚婚晚育的好處。
晚育是指從有利於優生優育的條件出發,根據情況,適當推遲婦女婚後的初育年齡和生育二胎的間隔時間。是中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
晚育不僅有利於優生,而且可以延長人口代際更替週期,有利於控制人口總量的增長。人口總量的增長主要取決於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婦女的總和生育率;二是人口代際更替週期。一般來講,現代人的壽命週期遠遠高於代際更替週期的時間。
晚婚晚育有利於優生優育優教。從生理上講,我國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歲才完全成熟。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器官組織仍處在發育階段,骨骼、身體還在增長,大腦的抽象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
此時生育不僅不利於優生,也不利於年輕夫婦的自身健康。所以,未實現晚婚的.夫婦一定要把住晚育關,切不可早育或盲目生育。即使達到晚婚年齡的夫婦,也不必一結婚就匆忙生孩子。因為新婚家庭的生活有一個調整、適應和建設過程。
從優生的角度講,要想生育健康聰明的孩子,必須選擇最佳懷孕生育時機。據統計,婦女24—29歲順產率最高,出生的健康嬰兒數也最多。
適當的晚育對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和後代都有好處。有些青年夫婦自己孩子氣未脱,既無充分的心理準備,又無充實的經濟基礎,就要擔負起撫育子女的責任,當然是困難的,對後代的發育成長非常不利。
晚婚晚育有利於學習和工作。
晚婚晚育有利於家庭幸福。
此外,據美國學者研究發現,晚育還可以顯著降低卵巢癌的發病率。
享有假期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6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在人口學界看來,總和生育率2.1是人口世代更替水平均衡的節點。
近年來,中國總和生育率已低於1.3,屬國際上公認的“低生育率陷阱”。
中國的“人口危機”近在咫尺,下調法定婚齡,提高生育率,已刻不容緩。
“婚育年齡”逼近30歲
2001年頒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獎勵“晚婚晚育”。
甚至提倡,育齡婦女最好將生育時間安排在30歲前為宜。
事實上,我國初婚年齡正在逼近30歲關口。
據《中國人口普查年鑑-2020》顯示:
早在2010年時,中國人平均初婚年齡為24.89歲。
而到2020年,中國人平均初婚年齡上升到了28.67歲。
實際上,這與“法定婚齡”提高密切相關。
1950年,我國頒佈的第一部《婚姻法》第四條規定: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當時是為了防止早婚,防止“童婚”。
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我國人口急遽膨脹、人口增長遠超社會承載能力。
在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中,男女結婚年齡分別提高了兩歲。
即“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當時,提高婚齡只是抑制人口增長的一種手段,卻導致了婚育年齡的普遍推遲。
“生育率”持續走低
近年來,隨着時代變遷,中國明顯出現了老齡化和生育率低下。
晚婚晚育已成常態,甚至出現“不婚不育”的現象。
為此,我國調整生育政策,由“獨生子女”到放開“三孩”。
而現行的“法定婚齡”,是計劃生育時期“晚婚晚育”的產物。
對我國人口結構的破壞性作用,已顯而易見。
2021年國家衞健委調查顯示:
近兩年,育齡婦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數為1.64個。
低於2017年的1.76個,也低於2019年的1.73個。
當前,作為生育主力軍的“90後”、“00後”,僅為1.54個和1.48個。
今天的“90後”和“00後”們,大都生活、工作在競爭激烈的大小的城市裏。
隨着年齡的`增大,她們面臨的就業及工作壓力就越大。
從而,導致她們晚婚晚育現象十分普遍。
晚婚晚育越多,不婚不育的可能性越大,將使生育率持續走低。
而下調法定婚齡,就會使婚育率大增,進而使生育水平獲得釋放。
現實中,各地也有許多結婚禮不登記、篡改年齡登記、未婚同居等現象。
下調法定婚齡,將使這些現象合法化。
“下調婚齡”刻不容緩
多年來,曾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法學界不斷建議“下調法定婚齡”。
在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下調“法定婚齡”一度成為輿論焦點。
當時的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首次建議“將法定婚齡降至男女均為18週歲”。
一時間,在社會各界引發了廣泛熱議。
5年後的2017年,黃細花再度提出這項備受輿論關注的“建議”。
隨後的2019年,“是否應降低男女法定婚齡”作為立法議題徵求意見。
在網絡上,該議題再次衝上“熱搜”。
然而,次年頒佈的《民法典》,並未對此做出反應。
近日,有媒體再次拋出將此話題。
有全國政協委員再次建議,修改《民法典》為“結婚年齡,不得早於18週歲”。
他們認為,從比較法來看,國際上只有我國要求男女結婚均須滿20週歲。
一般國家的法定婚齡在男滿18歲、女滿16歲的水平。
為應對近在咫尺的“人口危機”,下調法定婚齡,提高生育率,已刻不容緩。
一方面,降低法定結婚年齡對提高生育率影響不大,想生能生的早就生了,不敢生的還是不敢生。另一方面,即便有點影響,也是負面影響,降低了人口質量。
目前我國的生育率有幾個特點:
1.農村人口生育率比城市人口高;
2.低學歷人口生育率比高學歷人口生育率高;
3.隨着經濟發展,人口出生率總體的.趨勢是降低。
以上這幾點原因就不展開了。
我國目前的生育政策不僅包括“晚婚晚育”、還有“優生優育”,控制人口數量的同時,也要提高人口質量。即便現在調整人口政策,鼓勵生育,也不能犧牲質量,反面教材就是隔壁印度。
降低法定結婚年齡來刺激生育率增長,只會增加落後農村地區和低學歷人口的生育率,對高學歷人口的生育率沒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