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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那點事兒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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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那點事兒,失業什麼的作爲任何一個人都不想,但是生活無法預料,萬一不小心失了業,失業保險,或許將爲你雪中送炭。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那點事兒吧。

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那點事兒
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那點事兒1

一、繳納失業保險到底有什麼意義?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繳納了失業保險對其不一定存在什麼特殊意義,但是對於勞動者而言,繳納的失業保險,卻是其失業後生活來源的一個保障。如果沒有失業保險,在失業後,勞動者可能會面臨沒有生活來源的生存危機,但是有了失業保險之後,勞動者可以每月領取一定的失業金,以保障其生存。

那麼,繳納失業保險對用人單位不存在特殊意義,用人單位是否就可以拒絕爲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了呢?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爲勞動者繳納五險,若是用人單位拒絕繳納,則屬於違法行爲,需要補償勞動者的損失。例如,本該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給失業者的失業金,需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失業者。

二、失業金的領取條件有哪些?

要想領取失業金,需滿足三個條件:

1、累積繳納滿一年;

在這裏,要求是累積繳納滿一年必須要求是連續繳納一年,繳納幾個月後中斷再接着繳納,就失去了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2、非勞動者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如果是勞動者主動離職、中斷就業就不存在失業金的說法,那麼何爲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對此,有以下幾種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意願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是指失業人員應在失業後在當地的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那什麼叫失業人員呢?失業人員指的是處在法定勞動年齡的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但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因此在學校讀書,或服軍役或沒有就業意願的無業者不屬於失業範疇。

三、領取失業保險有什麼限制?

1、不同的繳納年數可領取的月數也不同,但最多隻能領取24個月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不能領取的情況

並不是所有的失業者在失業時都可以領取失業金。在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中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有以上七種情形之一的,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了。

四、失業保險有什麼待遇?

失業保險的待遇,根據各省各市的不同規定,會略有不同,但是總體來說,失業保險有一下待遇:

1、失業金

失業金是失業保險最主要的待遇,通常情況下是由失業保險基金通過銀行按月發放至勞動者的賬戶上,但根據各省市的安排,部分地區是勞動者自己按月前往失業保險中心領取。關於失業金的標準,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裏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醫療費補貼

除失業金外,爲了解決失業者的患病問題,在失業期間還可領取醫療費補貼。我國《失業保險條例》 裏第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3、失業人員領取期間死亡的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卹金

若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意外死亡,則其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卹金。《失業保險條例》裏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4、免費接受就業服務

爲了幫助失業者儘快找到工作,失業保險基金相關機構會安排失業者進行技能學習、參加招聘等各類活動,讓失業者享受免費的就業服務。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1、失業金可以與經濟補償金同時領,互不影響

鑑於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都具有一定的保障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的作用,部分用人單位可能會告訴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失業金只能領取一樣,不能同時獲取,從而勸說勞動者只領取失業金,規避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實際上,經濟補償金和失業是可以同時領取的,他們之間是互不影響的。經濟補償金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而失業金是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其支付主體是不一樣的,二者可以並存。

2、有說法儘量不要領失業金,是真的嗎?

持有這種說法的HR認爲,領取失業金時會中斷社保的繳納,而這會影響養老保險的繳納時間和個人賬戶上的存款,進而影響到最後的退休金水平。而實際上,是不存在這種情況的,因爲在領取失業金時,勞動者可將自己的社保關係轉到個人流動窗口繳納,這樣就社會保險的繳納便不會受到影響了。

所以當勞動者在職正常繳納失業保險時並沒有感覺到它有多少實質性的作用,等到勞動者失業時才發現它的作用不可小覷!

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那點事兒2

由其失業前所在的單位爲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終止勞動合同,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履行,單位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失業;解除勞動合同,即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兩種:

一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用人單位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有特殊情形進行人員裁減的,如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或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爲全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負傷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時解除勞動關係的,其行爲無效,勞動者應當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除失業人員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業的,均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另外,失業人員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爲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證明應當註明失業人員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時間、原因等內容,並告知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哪個經辦機構提出申領申請等。

其次,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7日內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再次,職工失業後,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並不是失業就一定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選擇領取的,就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領手續,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等材料,及時到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登記手續。按照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然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領申請進行審覈,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覈認定,審覈的內容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申請人蔘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是否進行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等。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對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異議時可在多長時間內向哪一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複議申請。經審覈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爲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關手續,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登記的期限未作具體規定,省力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多長時間內辦理失業登記。對失業人員來講,可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第二日至當地規定的登記最後期限之日的任何一個工作日辦理失業登記。對有正當理由,如未被告知失業保險有關權利、因疾病、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失業人員可以向經辦機構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證明,經最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後,失業人員按月到同一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都需要失業人員本人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現在,在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領取過程中,通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樣較爲便捷和安全。同時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瞭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爲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儘快實現再就業。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所以我們對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識應該有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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