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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6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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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我們在辦理入職手續時候,可能會被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很多人對此不瞭解,跳槽的時候可能會被前東家要求賠償。因此作爲職場人,我們都應瞭解競業限制條款,才能更好維護自己權益。

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條款1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下面由編輯爲您介紹。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支付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條款2

概念解讀: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案例:

小孫是一家公司的軟件開發工程師,2020年10月他提出辭職。單位領導在他的辭職書上籤了字,可辦理完全部交接手續後,公司卻不給他開離職證明。理由是,他參與了公司重要軟件的'開發,爲防止泄密,公司必須知道小孫上班的新單位名稱。

小孫覺得這很荒唐,但爲了儘快離職還是照做了。接着,公司又拿出一份競業協議讓他簽字。協議中除了規定小孫不能從事與本公司相同軟件品種的開發外,還規定了禁止他10年內進行多種軟件的開發工作。

“單位限制時間這麼長,以後我怎麼工作?”於是孫耀拒絕簽字。“但不籤這份10年的競業限制協議,就拿不到離職證明,也就無法到新單位上班。”孫耀苦惱地說。

所幸,在工會的調解下,小孫再次和單位交涉,最終單位修改了競業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爲2年,此期間內單位每月按原工資的20%向小孫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事項一:競業限制不適用於普通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這一制度的設置目的就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係的同行業間互挖牆腳,高端人才帶走商業祕密所引發的糾紛。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機會和自由擇業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籤競業限制的話就要支付高額成本。因此,企業的競業限制一般不與普通員工簽訂。現實中,有的企業爲了防止員工辭職,把競業限制當成防止員工跳槽的手段是不妥的。

注意事項二:簽訂競業限制後企業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注意事項三:限制時間由雙方協商決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競業限制時間並不是隨心而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範圍的限制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注意事項四:簽訂就業限制將影響再次就業的選擇

競業限制條款,一般對勞動者離職後的二次就業範圍、就業地域等有着明確的約束。通常來說,在離職之後的兩年內,你不能到競爭企業中從事相關的工作。因此,在再次就業選擇的時候就得特別的謹慎,如果逾越雷池,將會面臨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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