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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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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我們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那麼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

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1

訴前調解員會對雙方調解狀況進行詢問。訴前調解本着雙方自願的原則進行的。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一爲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爲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訴訟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一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起訴受理後法院

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4、排期開庭;

6、開庭審理;

7、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

三、二審審理。

四、二審:

1、立案;2、證據交換;3、上訴的判決;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5、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2

一、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範圍和法院管轄。

第二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三步:立案後,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

第四步:準備證據並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

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 第2張

第五步: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

第六步:開庭審理。

第七步:二審審理。

第八步:申請再審。

第九步:申請執行。

二、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爲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廢掉,然後經過協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協商處理二手房糾紛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2、訴訟:如果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二手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

法院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欺詐、脅迫等,否則法院都會尊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約定。

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3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三大階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 案、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 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

立 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自收 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 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 明理由。

民事、行政案件,應在自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 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 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 和訴狀副本;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繳費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 經濟、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

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

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

訴訟費用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預交和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 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 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 交訴訟費通知後七日內預交。

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 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 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 理。

近年來,爲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 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 《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 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三)審判

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 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是原則, 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 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 清楚,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開庭審判流程:

(1)審理前的準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 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準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2)庭審準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 的準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宣佈案由;宣佈審 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覈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爲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 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 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 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

在其他 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 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 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 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

訴前調解員會給你打電話的嗎 第3張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 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 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 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經審判人員允許, 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說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 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鑑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 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鑑 定人、勘驗人發問。

(4)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 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爲公訴或自訴人發言;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 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護。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 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 理人答辯。

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 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 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 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公訴案件 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 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 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經濟案件, 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 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 合議庭認爲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 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 當執行。

(7)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 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後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 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 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傳的,應 當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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