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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有

來源:星女圈    閱讀: 8.4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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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有,現在是有很多工程出現意外的,索賠是發生在承包人施工單位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了工程的延期,下面看看判斷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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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執行誰保全誰先得

並不是誰先保全就會給誰,但同一被告人同時欠多人的債務,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執行。申請了財產保全肯定有利於自己日後拿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民法典》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

承包商的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是:

1、與合同相比較,已經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於承包商的過失。

3、按合同規定,不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4、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後的規定時限內提出了書面索賠的意向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違約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判斷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有

三、建設工程索賠依據

索賠的主要依據:承包商在提出索賠時需要證明自己有索賠的權利和應得的索賠款額和索賠工期,以下是可以作爲索賠依據的12種相關參考:

1、政策法規文件;

2、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3、施工合同協議書及附屬文件;

4、往來的書面文件;

5、會議記錄;

6、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進度記錄;

7、施工現場工程文件;

8、工程照片、錄像資料;

9、檢查驗收報告和技術鑑定報告;

10、工程財務記錄文件;

11、現場氣像記錄;

12、市場行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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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麼?

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範、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麼?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判斷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有 第2張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

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方的行爲責任或風險;

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

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

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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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期索賠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其他補充:

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索賠事件又稱爲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爲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判斷承包商索賠成立的條件有 第3張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跟進以上提供的各條法律參照,如果受僱者本身權益受到侵犯後,依法提出索賠,就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上索賠條件,承包人一般會按照合同裏規定的時間,去通知侵害方進行索賠,也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來計算損失再去跟侵害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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