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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怎麼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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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怎麼分割財產,婚姻生活當中,總是會有着各種各樣的磕磕絆絆,沒有哪一個家庭是能夠一帆風順的。一樁好的婚姻也是需要經營的,相互合作和平等相處才能更好地維繫下去。那麼離婚不離家怎麼分割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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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不離家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現象。

近幾年來,北京等各大城市紛紛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根據政策,一些戶籍不在本市的當事人已經沒有在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若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住房判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經沒有購房資格,失去了另購住房的可能,也會導致其無房居住的結果。

另外,從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雖然已經離婚,但是感情並未完全破裂,雙方都希望通過共同居住和生活達到關係修復的目的。

另外一些父母爲孩子考慮,認爲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顧撫養孩子,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於是主動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自願主動選擇共同居住,但是認爲關係尚未到復婚的條件,故未辦理復婚手續。

“離婚不離家”現象易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後基於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後主動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爲一方的個人財產,日後雙方關係惡化,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一方便會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無論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離婚不離家”,雙方在共同居住過程中,可能因爲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產生糾紛,進而引發暴力衝突,這種衝突已經超出了家庭暴力的範疇。

三是同居關係糾紛。離婚後主動選擇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應共同負擔開支、購置家庭財產、共同撫養子女,形成同居關係,一方或雙方欲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會產生糾紛。

法官建議,在離婚案件中,應該嘗試多重途徑,妥善處理房產問題。由於客觀的經濟、居住條件所限,法院判決將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價高漲的現實下對雙方財產權利和居住權利的一種保護。

但在處理房屋權屬問題時,不僅需要考慮雙方的經濟、居住條件,更需要考慮雙方關係,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現實基礎。對於雙方矛盾未激化,關係較和緩的,判決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適當的。

若雙方矛盾突出,情緒對立嚴重,則不宜如此判決。可以考慮將房屋拍賣或整體出租,房價款或房租由雙方分割,或是房屋由雙方共有、一方居住並支付對方租金等方式,妥善處理房產利益。

離婚不離家怎麼分割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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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夫妻共同分割,各佔一半。

2、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不離家怎麼分割財產 第2張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不離家怎麼分割財產3

一、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1、一般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不離家怎麼分割財產 第3張

(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特殊規定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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