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指名道姓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我們的人格尊嚴是不容許能讓他人非法侵犯的,被人辱罵恐嚇這種事情在我們看來也是比較嚴峻的,爲大家分享不指名道姓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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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
罵人到以下程度其涉嫌成立尋釁滋事罪,公安機關一般會予以立案:
1、多次辱罵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持兇器辱罵、恐嚇或者追逐他人的;
3、辱罵的是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等弱勢羣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辱罵他人導致特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
5、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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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也就是侮辱他人,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爲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本罪的構成要件爲: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2、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3、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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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的辱罵行爲,並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具體認定侮辱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侮辱他人的`行爲。
2、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衆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侮辱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合法行爲與侮辱行爲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覈、評價、審查行爲與侮辱的行爲界限;
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爲、違法行爲直到犯罪行爲與侮辱行爲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爲,同惡意的侮辱行爲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權侮辱行爲與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
1、行爲的嚴重程度不同。
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爲;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爲。
2、行爲的對象不同。
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爲的對象可能爲法人。
3、對行爲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爲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
即民事侵權行爲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侮辱他人的人格是我們法律當中不被允許的一種行爲,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甚至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的侮辱罪。當然了,侮辱罪他和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是不一樣的,侵權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夠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