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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的子女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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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的子女,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或多或少了解過吸毒,吸毒有零次和無數次,一旦接觸上了毒品,就很難戒除掉,就會上癮,弄得家庭支離破碎,下面小編整理了吸毒人員的子女。

吸毒人員的子女1

對身心的危害

(1)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

(2)戒斷反應: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藥或減少用藥劑量後發生。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吸毒的情況下,或死於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各種併發症,或由於痛苦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礙: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爲特點圍繞毒品轉,甚至爲吸毒而喪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併症,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擔憂的艾滋病問題。此外,吸毒還會損害神經系統、免疫系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吸毒人員的子女

對社會的危害

(1)對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爲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 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產,其次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 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

(3)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毒品活動加劇誘發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 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3]

吸毒人員的子女2

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吸毒的案底影響如下:

1、吸毒以後會被警方納入動態管控、責令社區戒毒,入住賓館會有警察查房、要求定期檢測。

2、在成功戒毒後三年纔可以申領駕駛。

3、即使是取消動態管控,吸毒記錄也不會消除,仍是警方重點控制的對象。

4、吸毒的都要受到行政處罰,會有違法記錄存在,會在一定程序影響自己的生活

吸毒人員的子女 第2張

擴展資料:戒毒人員迴歸社會的困境

1、心癮困擾戒毒人員生理脫毒後,軀體依賴基本消除,但還有稽延性反應,心理上無法擺脫毒品對中樞神經系統作用產生的特殊精神效應。

2、復吸困擾復吸是多方面的綜合作用所致,吸毒人員戒毒經歷相似,出所後容易與毒友又走到一起。

3、違法困擾吸毒和犯罪在某種程度上是孿生兄弟,戒毒人員迴歸社會後,面臨家庭成員的遠離、親情的缺失、朋友圈的引誘,極易走上覆吸道路。

4、家庭支撐毒品不僅破壞個人健康,對家庭的影響也十分深遠。家庭在戒毒人員身心康復過程中起着非同尋常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家庭支持能夠增強戒毒人員與毒品作鬥爭的信心和勇氣,激發內心的強大能量

5、信心支撐經過脫毒治療、矯治康復、鞏固訓練後迴歸社會的戒毒人員,內心十分渴望自己成爲正常人,也羨慕過上正常人的生活,希望很好地融入社會,在社會體系中找到自己的座標。

吸毒人員的子女3

一、吸毒人員新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依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衆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爲的。

吸毒人員的子女 第3張

二、強制戒毒如何實施

1、嚴禁吸食、注射毒品,堅決依法查處吸毒違法人員。《強制戒毒辦法》明確規定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各級公安機關要經常開展面向廣大羣衆的禁吸戒毒法制宣傳教育,讓羣衆充分認識吸毒的危害,教育羣衆特別是教育最易受毒品侵襲的青少年遠離毒品,提高羣衆抵禦毒品侵害的能力。

對吸毒人員一定要及時發現,依法處理;對吸毒人員交代和揭發的零售分銷毒品及容留、引誘、強迫、欺騙他人吸毒案件的線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締地下毒品零售市場、吸毒窩點,摧毀毒品分銷網絡。基層派出所要切實掌握轄區內吸毒人員的底數,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要按照《強制戒毒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強制戒毒,對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戶口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的監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勞動教養。

2、加快強制戒毒所的建設,提高戒毒效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戒毒工作的實際需要,制訂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統一規劃,報政府批准後實施。需要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及時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和建所計劃,解決必須的財力、物力、人力,儘快開展強制戒毒工作。

強制戒毒所應當逐步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醫護人員和必要的醫療設備、文體活動器材,不斷提高戒毒效果。強制戒毒所應創造條件開展一些生產勞動項目,組織經脫癮治療身體已經康復的戒毒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矯正吸毒人員好逸惡勞的不良行爲,向戒毒人員傳授勞動技能,爲他們重返社會後解決就業問題、重新做人創造一定條件。

3、切實落實戒毒脫癮出所後的幫教措施,降低復吸率。戒毒人員戒毒期滿,已戒除毒癮的,在解除強制戒毒時,簽發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強制戒毒所、戒毒人員本人及家屬;

戒毒人員所在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簽訂幫教合同書,落實幫教措施,鞏固戒毒效果。各級公安機關要隨時掌握本地區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出所人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努力降低復吸率。

在我國對相關的吸毒人員有着較爲嚴格的規定,規定一旦發現這類人員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對其的戒毒工作進行相應的戒毒。將其送到戒毒所中,根據相關的科學方法,進行相應的戒除工作的安排。維護我國社會的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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