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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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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法律是爲了維護秩序而存在的,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這些來維護秩序的話會變得烏煙瘴氣,以下是關於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

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1

可以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當地民政部門領取六個月以內的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1、對刑釋人員要積極安排就業,解決生活出路。對無業可就,無家可歸,無親可投人員給予6個月以內的過度性生活救助金(比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所在地司法機關協調民政局發給。

2、《監獄法》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

刑滿釋放人員回到原居住地後,只要沒有重新犯罪的證據,就享有當地居民同等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當地居民享受的補貼也不例外。

當然也不可能再額外去享受什麼當地居民沒有的補貼。說得客觀現實一點,就是刑滿釋放人員也是平等的普通公民,不應該被岐視和當另類對待。

根據江西省司法廳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答覆如下:

1、刑滿釋放後,申請人即應到戶口所在地的司法所申請生活費補貼,按照規定,前6個月可以每月申請生活費補貼,超過6個月後不再發放生活費補貼,申請人需每月到申領部門報告情況,填寫相關表格,參加一定的義務勞動和學習等,具體申辦程序可諮詢當地司法所;

2、生活費補貼標準按照所在地民政部門公佈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爲標準,具體標準可諮詢當地民政部門;

刑滿釋放人員如果生活困難,可以到民政局領取救助金。但是領取的時間不會很長,因爲刑滿釋放的人員暫時還有生存能力。

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2

一、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的最新管理規定

1、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管理規定如下:

(一)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三)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四)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 第2張

二、服刑人員假釋的條件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

假釋的條件:對判處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服刑人員,實際執行十年以上,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人員,不得假釋。

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3

刑滿釋放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和幫教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進銜接工作的意見》等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刑釋解教人員迴歸社會銜接工作堅持“各負其責、超前落實、密切聯繫、相互配合”的原則。

第三條 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在罪犯刑滿釋放、勞動教養人員期滿解教前三個月,應進一步強化道德、法律、形勢以及安置幫教工作有關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從實際出發對罪犯、勞動教養人員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並告知本辦法等九條的有關內容。

第四條 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在罪犯刑滿釋放、勞動教養人員期滿解教前一個月,應填寫並分別向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刻苦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和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寄送下列材料:

1、向市、縣公安局寄送《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罪犯出監鑑定表》、《判決書》原件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勞動教養人員出所鑑定表》、《勞動教養決定書》原件。(向市公安局寄送材料只適用於13個省轄市市一級公安局,市內區級公安局不再寄送材料);

2、向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寄送《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罪犯出監鑑定表》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勞動教養人員出所鑑定表》,以及其它與安置幫教工作有關的材料。

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因減刑、減期而提前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的,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應在其離開監所後7日內分別向市、縣公安局和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寄送《罪犯出監鑑定表》或《勞動教養人員出所鑑定表》。

第五條 對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公安機關應參照第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地的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在接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15日內,應做好以下工作:

刑滿釋放人員給6個月救濟金 第3張

1、將《罪犯出監通知書》或《勞動教養人員出所通知書》的回執寄回有關監獄、勞教所;

2、通知鄉鎮(街道)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前期工作。

3、動員其親屬按期去監獄、勞教所將刑釋解教人員帶回。

第七條 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刑滿釋放、勞教期滿時,監獄、勞教所應依法及時發給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並按有關規定發給適應的路費。有嚴重疾病又無親屬接領的刑釋解教人員,可由監獄、勞教所派人送回。

第八條 被依法裁定假釋或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以及所外執行、所外就醫勞動教養人員,其刑滿或期滿時,監獄、勞教所應依法辦理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手續。負責監外,所外執行監管的公安機關,應在其期滿15日之前向同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九條 刑釋解教人員離開監所後,應在7日內向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報到。當地公安機關憑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給予落戶。

第十條 刑釋解教人員迴歸後,鄉鎮(街道)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應及時落實安置幫教工作的各項措施。責任區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釋解教人員的基本情況,會同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做好幫教工作。對未到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報到的刑釋解教人員,應向上級公安機關和安置幫教工作機構通報。

第十一條 監獄、勞教所每年12月15日前向有關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機構通報當地次年迴歸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的姓名,家庭住址、案由、刑期(教期)等情況。

第十二條 縣(市、區)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尖定期赴有關監獄、勞教所開展對本地籍罪犯、勞教人員的幫教工作,介紹當地的政治、經濟形勢以及就業政策等情況。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將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考覈內容。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迴歸社會銜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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