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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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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婚姻成立需要滿足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序成立,但是現在男女之間同居是比價常見的情況,雙方就有責任和義務對對方忠誠,以下分享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

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1

怎樣能證實以夫妻關係同居

在實踐中認定以夫妻關係同居的情形包括男女雙方未結婚或者離婚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例如對外宣稱雙方是夫妻,造成羣衆認爲是夫妻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

4.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應該怎麼處罰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爲。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

當然要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並且處於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屬於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纔會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況的話,目前在國內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關係相對而言,簡單說就是在沒有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僅僅憑藉雙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辦的結婚典禮就開始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在城市地區則表現爲以戀愛掩蓋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當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與配偶外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現象。總之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2

婚姻法裏的同居?得是持續穩定的同居關係,一般得三個月以上。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簡述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爲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爲目的的行爲規範體系。

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 第2張

專政機關——法院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羣衆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3

一、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

同居是男女雙方沒有依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係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係是脆弱的兩性關係,不僅同居雙方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和不安定因素。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爲目的的臨時組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爲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爲人的責任。

二、同居關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探討同居關係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同居關係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稱作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羣衆也認爲其爲夫妻關係的結合。與今天的同居關係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的一種,除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領取結婚證以外,跟合法婚姻一樣滿足結婚法定條件,當時的婚姻法是支持其存在的。

以夫妻關係同居的認定 第3張

至《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後事實婚姻就不再受婚姻法承認,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更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更改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得到了舊條例的認可,也就是說,如果在羣衆眼裏,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那麼就能夠以事實婚姻的方式進行處理。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出現的同居關係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在處理時應當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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