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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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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婦女和兒童是權益是很重要的,而且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下面是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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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憲法》爲基石,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爲主體,包括《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

《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憲法爲依據,分別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等六個方面全面闡述了婦女的法律地位,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1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爲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第28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11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憲法規定,國家特別關懷青少年的成長,兒童受國家保護,國家培養少年、兒童在德育、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社會和家庭共同承擔着保護兒童健康成長的重任。婚姻法爲保護兒童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

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對父母已經死亡的兒童,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有扶養的義務;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等。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

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2

一、《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

1、民法典中,對女財產權益保護的規定中比較多的,包括以下的規定:

(1)、女性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女性合法的財產權益;

(2)、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的工資、勞務等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度,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5)、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主張離婚經濟補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

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 第2張

二、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業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②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③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④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⑤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特殊的勞動保護。

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⑦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⑧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⑨其他勞動權利。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中對女性財產權益沒有作出專門性的規定,而普遍規定的,對女性財產權益保護有關的規定如合法的財產權益受保護、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較多義務時,離婚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3

民法典關於的婦女權益保護的規定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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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處於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於較爲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爲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爲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爲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爲代價。民法典在借鑑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於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爲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爲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願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於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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