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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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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在我國的許多地方,結婚都有婚前買房的習慣。那麼女方家長一般都要求男方結婚的前提就是購買一套婚房。,所以就會有父母爲其出首付的情況,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

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1

一、《民法典》婚後首付父母出資的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婚後購房父母出首付,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爲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夫妻 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婚後子女在接受父母購房出資時,如果出資爲借貸,應明確告知夫妻另一方,此爲夫妻共同債務,並保留配偶一方認可出資爲借貸的證據;如果出資爲贈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總而言之,購房的資金是一個大數目,不管是父母出資也好,個人出資貸款也好,都是要慎重,在如果涉及到第2人或者父母應該立一個協議或者字據,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或者糾紛,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是有規定的,如果說結婚以後由父母支付首付,但是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話,實際上女方對於房子也是有權利要求分割的。只要在日後的生活當中,雙方對於房產都是共同承擔貸款的,產權都是有女方的一部分的。

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2

一、民法典父母首付具體規定有哪些?

1、男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該房產視爲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財產分割時,男方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2、男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種情況通常是男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爲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女方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則視爲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3、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即使是婚後,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爲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 第2張

4、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爲該房產爲其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6、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爲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不管事後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係抑或該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爲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劃分。

二、民法典的變動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爲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4、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5、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民法典針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又做出明確的規定,主要還是看購買房產時登記的是誰的名字。民法典的變動主要是針對房產這一塊在離婚時對其分割的方法,以及對共同財產的認定。婚前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只有明確的公證認定後才能更有效的分割兩者的財產。

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3

司法實踐中,對於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的性質究竟是借貸還是贈與,有較多分歧,也頗難認定。

父母給首付,夫妻婚後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得取決於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若只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但婚後共同還款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綜上,在父母出資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1、父母出資推定爲贈與。

2、父母出資推定爲借貸。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規定 第3張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屆時與《民法典》衝突的條款將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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